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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吴忠市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第187号提案的答复

罗晓兰、付方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养犬的管理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在城市养犬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2018年3由市人大牵头制定了《吴忠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草案)》,其中第三十二条“严格限制饲养宠物犬。饲养宠物犬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携宠物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馆)、公园、公共绿地、医院、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三)宠物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条例》对城市养犬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待正式实施后对我市养犬及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从限管结合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等方面,加强宣传引导,推行“领养代替购买”等养犬理念,号召市民不随意遗弃爱犬。下一步,我局加强与安、卫生、农牧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流浪狗临时收容所机构,必要时为流浪狗采取绝育措施。同时依托社区和物业,配合农牧部门,为宠物犬实名登记办证,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增强市民养犬行为自觉,提高城市文明管理水平。

感谢您对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能一如既往地关注并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建议

                                2018年630

   (联系人:高晓薇              联系电话:0953-2017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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