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静代表、苏金花代表、周立峰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将宁夏吴忠(孙家滩)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实施的利通区扁担沟镇石家窑村、赵家沟村、吴家沟村、利原村、利同新村、渔光湖村的土地管理职权划归利通区政府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认真梳理核实管理变革
宁夏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原为孙家滩开发区,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市委、市政府和利通区政府对孙家滩开发区管委会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2003年11月28日,利通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孙家滩管委会“要代替政府把该地区土地管理好、控制好、维护好,认真履行管理草原和封山禁牧工作的职责,代表政府行使土地开发权力”,在孙家滩地区设立土地管理站;2010年,《中共吴忠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吴忠市孙家滩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的意见》(吴党发〔2010〕36号)明确:“市人民政府委托孙家滩管委会管理该地区土地,示范区新建项目和开发用地,由管委会统一申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擅自变卖、转让、改变土地用途的无偿收回,严禁以农业开发为名变相圈占土地或破坏植被环境。对过去已开发利用,且开发质量高、利用效果好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后,补办农业开发用地批准手续,管委会与开发者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012年11月5日,吴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吴编发〔2012〕52号)明确:“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吴忠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做好园区内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及土地申报、开发建设和管理监督等工作”。
2013年6月9日,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和孙家滩农业综合开发区土地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批复》(宁国土资发〔2013〕230号),明确上述建议中行政村的土地管理由原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太阳山分局承担。至今,以上区域土地管理职权至今由市自然资源局太阳山分局行使。
为加强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土地、矿产资源的监管,经市编办批准,我局于2016年5月在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设立国土资源分局,实行双重管理,承担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内土地管理具体工作。
2017年12月29日,吴忠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体制理顺农村社会事务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吴党办发〔2017〕84号),明确将吴忠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管辖的石家窑、吴家沟、赵家沟、利同、利原、渔光湖6个自然村整体移交给利通区管理,但未明确土地管理职权。
2021年8月15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废止<关于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和孙家滩农业综合开发区土地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将宁国土资发〔2013〕230号批复予以废止。
2021年12月10日,红寺堡区委、人民政府提交《红寺堡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汇报》,亦提出要求对红寺堡区、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土地管辖权进行明确。
二、积极推动理顺管理体制
鉴于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土地管理历史变革,涉及市本级、红寺堡区、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职能交叉,结合近年来吴忠市、利通区、红寺堡区、太阳山开发区在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瓶颈,为进一步理顺市、区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我局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了《关于理顺利通区、红寺堡区和太阳山开发区、孙家滩地区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报告》,建议将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赵家沟村、石家窑村、吴家沟村、利原村、利同村、渔光湖村6个行政村的土地资源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交由利通区和红寺堡区管理。目前,该项工作市政府正在研究中。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对接利通区、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持续推进,尽快理顺6个村的土地管理体制。再次感谢您对孙家滩地区土地管理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填写《吴忠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及时反馈我局,以便我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及时加以改进。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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