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包钢等十一位代表:
您们《关于围绕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统筹推进村庄规划编制,科学有序引导村庄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市政府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从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和利通区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抽调人员深入五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行政村以及农(林)场开展立法调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草案)》。草案先后4轮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意见,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由市司法局进行了法制审查,与市政协进行了立法协商,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及法工委全程给予监督指导。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在提交第55次政府常务会、第23次市委常委会、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人大法制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6章、64条,各章节依次为总则、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总则章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定义;规划编制章明确了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范围、内容及程序等;规划实施章明确了村庄规划实施的要求、许可程序及管理规范等;监督管理章规定了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法律责任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和处罚措施。附则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进行了明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名称。将《条例(草案)》确定为《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随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乡以上层级规划将由上位法统一规范,而村庄规划上位法给予较大立法空间;二是乡一级规划已基本覆盖,存在的主要是执法问题,短板主要在村庄;三是村庄规划切口小,内容可以更加具体,便于操作;四是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提出“推动村庄规划全覆盖”,有关部委和自治区均以村庄规划进行部署,可以与相关政策相吻合,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
(二)关于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规定,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适用城镇规划管理,所以《条例(草案)》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城镇规划区外的村庄。随着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城镇开发边界确定后,原城镇规划区将有所调整,本《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也相应作出了调整。
(三)关于工作目标。我市村庄规划编制的目标是实现全覆盖。我市现有行政村506个,自然村2761个,已有357个村庄开展了“美丽村庄”规划建设,5个行政村完成“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试点,排除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通过加强市县工作统筹和经费投入,有重点分步骤推进,村庄规划应当可以实现“应编尽编”。
(四)关于规范重点。草案的编制坚持问题导向,侧重可操作性,一是聚焦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当延伸与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密切关联、涉及土地、建设等方面内容;二是增加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村庄规划编制指南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内容;三是补充上位法有关程序内容,明确了村庄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等程序,保持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增强规划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五)关于工作职责。一是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建设许可由县级业务部门负责,本《条例(草案)》施行后,有关行政管理权限应当进行相应调整;二是本《条例(草案)》的行政处罚分别由乡镇和自然资源部门实施,考虑相对集中行政权改革试点和各县(市、区)机构设置情况,《条例(草案)》作了兜底性规定。
近期,市人大法工委又邀请自治区人大法工委领导、宁夏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自治区法律界的律师对《条例》进行了专家论证,结合意见对《条例》内容进行了修改。目前,正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后,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
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对乡村规划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感谢各位代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马建伟 联系电话:0953-2135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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