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婧、马小雯、马海燕、马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足额计提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职工群众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的物质保障。《中华全国总工会 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关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的规定,依法足额拨缴和上缴工会经费”。我市2017年安排工会经费407万元,其中市总工会本级工会经费57万元,各行政事业单位350万元;2018年安排工会经费507万元,其中市总工会本级工会经费57万元,各行政事业单位450万;2019年安排工会经费547万元,其中市总工会本级工会经费47万元,各行政事业单位500万元。截至目前,我市工会经费已基本形成稳增机制。2020年计划将工会经费的计提纳入到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预算中,按工资比例进行计提,充分保障各预算单位工会经费。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针对您提出的几点建议,多措并举,多面发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工会经费管理规范性,切实发挥工会经费在工会工作中的支撑性作用。
1、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拨缴工会经费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工会经费是法定支出,是工会组织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物质保障。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从稳定职工队伍和支持工会工作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贯彻实施《工会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支持工会更好地发挥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依据在2003年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财政厅就联合下发《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财政统一直接划拨的通知》(宁工字(2003)84号)文件精神中提出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会法》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并加以落实”的要求,各县(市、区)要大力支持工会工作,积极做好工会经费计拨工作。不属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由各单位按现行政策规定拨缴本单位工会和上缴上级工会。
3、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按规定将由财政安排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县(市、区)不得以地方财政困难为由,拒不拨付工会经费;不得以给予县(市、区)工会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补助抵顶工会经费或将工会经费抵顶项目补助和其他补助;更不得将工会经费只列入预算,而不予拨付。
吴忠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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