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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强化环评机构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区内从业环评机构”)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内从业环评机构包括注册在我区的环评机构,在我区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外地环评机构,以及外地环评机构在我区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第三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环保厅”)负责区内从业环评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受环保厅委托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负责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全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分级审批工作规定,负责对辖区内从业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我区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应在环保厅进行法人授权登记,提供机构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印章印模等相关资料,由环保厅在网上进行信息公示,强化社会监督。

第五条 环评机构的管理

(一)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二)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

(三)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四)环评机构应派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参加技术评估会议,由编制主持人介绍环评文件的主要内容,回答专家提问,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五)环评机构必须依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技术导则规范要求编制环评文件,并且建立环评文件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内部会审制度,明确相应责任,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评文件符合技术评估要求,评价重点突出,各项评价内容均能做出明确的是非评述,能够支持评价结论,文字简明,图表齐全,且有一定创新性,不作修改可直接报批的评定为优秀。环评文件基本符合技术评估要求,评价重点明确,各项评价内容均能做出明确的是非评述,能够支持评价结论,文字清楚,图表齐全,适当修改后可报批的评定为合格。环评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管。全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建立诚信档案。

(二)年度检查。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开展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采取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环评机构资质条件的检查,以现场核实为主;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的检查,通过对抽查环评文件的质量、资质证书的使用、技术咨询合同的规范、附件资料的符合性、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承担工作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宁夏环保网公示并上报环保部。

(三)监督抽查。环保厅组织开展对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编制机构的监督检查,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编制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年对区内从业环评机构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监管结果的报送与使用

全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日常监管结果进行公示并应向环保厅反馈,对环评文件质量问题严重的环评机构,实施日常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对环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并上报环保厅、环保部,同时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 责任规定

对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管理、处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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