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制度》经市环保局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4日
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印发
吴忠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
暂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吴忠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适用本制度,国控、区控、市控重点企业应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国控、区控、市控重点企业是指评价年度环保部、环保厅、市环保局下达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所列企业。国控、区控、市控重点企业因停产、关闭或搬迁而不参评的,县(市、区)环保局应向市环保局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条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评、属地确认、市局亮牌、三级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保信用状况。
第五条 评价采用百分制的方法。依据评价标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极差5个等级,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表示。
第六条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动态修复核查和信用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审核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动态修复结果,指导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价实施
第七条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确定参评企业、归集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初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告知企业初评结果、复核并向企业反馈意见、审核确定评价结果、发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 信息归集按照“业务谁主管,信息谁归集”的原则进行。应当依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的规定归集企业基础类信息、污染防治类信息、环境管理类信息、社会影响类信息。根据信息的产生周期、更新频率和使用情况,环保信用归集频次分为年报、半年报、季报、实时更新等形式。
第九条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公开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条 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当年工作开展情况,每年3月1日前报环保厅。
第三章 信用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通过环保部门网站可以查询本企业环保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发布3个月后,企业可以就修复环保信用等级向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提出修复申请。
第十二条 企业向环保部门提出修复申请,须附具以下有针对性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评批复;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批复;
(三)近3个月以来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及监测台账;
(四)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相关证明材料;
(五)排污申报相关证明材料;
(六)实施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材料;
(七)其他问题整改情况材料。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受理企业修复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由受理单位告知企业。
第十四条 除黑色企业外,在环保信用信息公布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信用降级处理。
(一)应急处置不力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
(三)因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引发群访事件;
(四)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五)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或减排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
(六)其他可降低其信用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激励与惩戒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把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作为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评为绿色和蓝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
(一)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
(二)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等;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三)优先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
(四)推荐纳入政府采购合作伙伴名单。
第十七条 评为黄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等警示性措施。
第十八条 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暂停下一年度申报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资格,建议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支持,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二)加大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
(三)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同档次的上限处罚;
(四)取消各类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资格,在其参加其他先进、荣誉评选时,提出否定意见。
第十九条 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采取第十八条惩戒性措施以外,还可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暂缓受理和审批该企业除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其他行政许可;
(二)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及失信联动惩戒机制,推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保信用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吴忠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吴忠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登记表
2、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归集总表
3、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等级标识
附件1
吴忠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登记表
企业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环保机构名称:
环保联系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填报日期: 年 月日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
序号 |
评价指标(内容) |
评价标准和办法 |
企业自行评分 |
主管环保部门审核 |
||
1 |
污染防治类指标 |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 |
全年超标率不大于5%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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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超标率大于5%、不大于10%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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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超标率大于10%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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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应建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而未按规定建设联网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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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设备年不在线天数大于3%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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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填报不完整准确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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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 |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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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污染源 监督性监测 |
全年超标不大于10%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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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超标大于10%、不大于20%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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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超标大于20%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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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和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
未通过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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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总量控制 |
企业排放总量不符合许可量要求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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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
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基本达标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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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不达标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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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固体废物 利用处置 |
无害化处置利用率80%(含)-90%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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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害化处置利用率60%(含)-80%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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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置利用率小于60%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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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环境管理类指标 |
缴纳排污费情况 |
迟缴或不足额缴纳排污费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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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缴纳排污费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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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排污申报 情况 |
未按时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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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排污许可证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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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上报总量控制月报表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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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排污口 规范化 |
企业的排污口设置不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规范,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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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验收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保措施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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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验收不合格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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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环保机构、人员、资金管理及制度 |
没有专管或兼管的环保机构或没有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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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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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满足企业环境管理需要的相应制度,如环保岗位责任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保信用报告制度、环保档案管理制度等 |
-2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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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应急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措施,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
-5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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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环境统计 填报 |
未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信息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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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
污染治理设施完好率小于95%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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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运转率小于95%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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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清洁生产 |
没有按照国家环保部(环发〔2010〕54号)文件要求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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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5 |
环境管理质量体系认证 |
完成环保部门的环境管理质量体系认证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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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社会影响类指标 |
行政处罚 |
因环境违法事件受到行政处罚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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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重要环境 失信情况 |
有违法事件,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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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任务未能按期完成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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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环保部挂牌督办 |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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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治区环保厅挂牌督办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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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突发环境 事件 |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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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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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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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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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群众投诉 |
经环保部门查实,确因环境污染造成群众投诉(来访投诉、来信投诉、电话投诉 、网络投诉)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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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鼓励性指 标 |
环境污染责任险 |
参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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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环境表彰 |
受市级环保部门表彰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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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治区级环保部门表彰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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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家级环保部门表彰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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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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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不达标准倒扣分,增加鼓励性指标作为加分项。首先企业进行自评,地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环保部门进行审核确认,调整分值,最终亮牌.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审批表
1.企业自行评价意见 |
自评分数: 主要违法行为:
建议评定为企业(盖章) 年月日 |
2、主管环保部门 评价定级意见 |
审核分数: 主要违法行为:
评定为 主管环保部门(盖章) 年月日 |
3.企业反馈信息及主管 环保部门复核处理情况 |
(盖章) 年月日 |
4.公示反馈意见及环保 部门核实处理情况 |
(盖章) 年月日 |
5.环保部门评价 定级最终结果 |
评定为企业(盖章) 年月日 |
附件2
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归集总表
序号 |
信息类 |
对应指标 |
信息名称 |
归集频率 |
归集部门 |
1 |
企业基础类信息 |
企业名称、地址等 |
企业基本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部门 |
2 |
治污设备及数量等 |
治污设施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部门 |
|
3 |
产能、产品、工艺等 |
企业工况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部门 |
|
4 |
污染防治类信息 |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 |
监测、监控设备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部门 |
5 |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部门 |
||
6 |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测部门 |
|
7 |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 |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信息 |
季报 |
环境监测部门 |
|
8 |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信息 |
季报 |
总量(环境监察、监测)部门 |
||
9 |
总量控制 |
总量控制信息 |
半年报 |
总量部门 |
|
10 |
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 |
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信息 |
实时更新 |
固管部门 |
|
1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信息 |
实时更新 |
固管部门 |
||
12 |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信息 |
实时更新 |
固管部门 |
|
13 |
环境管理类信息 |
缴纳排污费情况 |
排污收费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部门 |
14 |
排污申报情况 |
排污申报信息 |
季报 |
环境监察部门 |
|
15 |
排污许可证信息 |
年报 |
总量部门 |
||
16 |
总量控制季报信息 |
季报 |
总量部门 |
||
17 |
排污口规范化 |
废气排口信息 |
年报 |
环境监察部门 |
|
18 |
废水排口信息 |
年报 |
环境监察部门 |
||
19 |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验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评部门 |
|
20 |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评部门 |
||
21 |
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部门 |
||
22 |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部门 |
||
23 |
环保机构、人员、制度 |
企业环保机构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部门 |
|
24 |
企业环境监督员管理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部门 |
||
25 |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部门 |
||
26 |
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信息 |
年报 |
环境应急部门 |
||
27 |
环境统计填报 |
环境统计信息 |
年报 |
总量部门 |
|
28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部门 |
|
29 |
清洁生产 |
清洁生产审核信息 |
年报 |
污防部门 |
|
30 |
环境管理质量体系认证 |
环境管理质量体系认证信息 |
年报 |
组织实施部门 |
|
31 |
社会影响类信息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信息 |
实时更新 |
法规部门 |
32 |
重要环境失信情况 |
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部门 |
|
33 |
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部门 |
||
34 |
突发环境事件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应急部门 |
|
35 |
群众投诉 |
举报及投诉信息 |
实时更新 |
信访部门 |
|
36 |
环境污染责任险 |
环境污染责任险参保信息 |
实时更新 |
法规部门 |
|
37 |
环境表彰 |
环境保护社会表彰信息 |
年报 |
实施表彰部门 |
注:①市、县环保局与此归集部门不一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归集部门并报自治区环保厅法规处备案。②企业基础类信息不列为评价内容。
附件3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等级标识
分值 |
等级 |
颜色标识 |
环保信用情况 |
95分以上 |
环保信用优秀 |
绿色 |
企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很好的社会影响 |
94-80分 |
环保信用良好 |
蓝色 |
企业基本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没有环境违法情况 |
79-65分 |
环保信用一般 |
黄色 |
企业基本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过轻微环境违法情况 |
64-41分 |
环保信用较差 |
红色 |
企业实施污染治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轻微环境违法情况或者发生过一般或较大环境事件 |
40分以下 |
环保信用极差 |
黑色 |
企业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对环境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有严重环境违法情况或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
备注:评价结果等级标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极差5个等级,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表示。
窗体底端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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