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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宁民发〔2015〕86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4〕48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公共财政改革,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大力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深入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 立足需求,完善机制。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适当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同时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改进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

2. 政府引导,培育市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扶持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3. 规范操作,强化实效。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4. 坚持创新,完善政策。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管办分离,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要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尽快形成各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有序推开,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有效进展。到2020年,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加大,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良性发展,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力求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对象、内容及程序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二)购买对象

参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养老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 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独立的财务管理、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在参与购买养老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度年检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确定。各地要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要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要根据养老服务的性质、对象、特点和地方实际情况,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 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

 2. 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

 3. 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方面,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等服务;

4. 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方面,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

5. 养老评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估等;

6.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养老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公办养老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养老信息收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管理工作,以及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等。

(四)购买程序

1. 编制预算。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尤其是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科学编制年度养老服务项目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 选择机构。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购买养老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养老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3. 签订合同。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要求,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购买养老服务合同,明确购买养老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4. 组织实施。服务提供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实效。实施购买养老服务的部门要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管,根据合同规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5. 监管与评估。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养老服务项目购买文件档案,制定具体、详实、严格的专业服务、资金管理及效果评价等方面指导标准。切实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按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建立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已完成养老服务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对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建立养老服务提供机构征信管理制度。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稳妥推进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满足老年人尤其是特殊困难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点。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制度建设、项目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规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涉及领域广、范围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要采取先试点后全面铺开的方式稳步推进。2016年开始,全区各市、县(区)要开展养老服务项目的购买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单位、试点内容、试点目的和工作流程。各地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扩大范围,逐步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支持更多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发展,进而推动专业养老服务惠及更多有各类养老需求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

(二)提高认识,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要从思想上清楚地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加大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和规模,带动建立多元化养老服务投入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民政部门要在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购买养老服务,并鼓励社会资金支持购买养老服务。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要严格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

(四)建立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要扩大公众参与,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披露服务机构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项目执行情况、考评结果等相关信息,加强公众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各市、县(区)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老龄办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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