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直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指导作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夏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宁卫计医政〔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吴忠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和《吴忠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标准(试行)》(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吴忠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2、吴忠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标准(试行)
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0月25日
附件1:
吴忠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卫计委《宁夏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质控中心是指经市级或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第三条 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质控中心管理规定,并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审批、考核与管理,审定质控标准和程序,指导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质控中心。质控对象为全市所有医疗保健机构。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质控中心按不同专业分别设置,同一专业只设立一个市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 质控中心须挂靠在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作为市级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
(一)二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我市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我市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较好的管理基础和质控的实践经验;有较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交办的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任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成立质控中心时应当向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
(四) 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负责具体质控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条件;
(五)承担相关专业工作计划;
(六)诊疗技术规范、内部质控标准程序、组织体系、工作制度。
(七)提供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情况。
第九条 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挂靠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作出同意的决定。
第十条 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质控标准、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的具体意见和要求;
(二)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方法和程序;
(三)负责本专业质控工作的实施;
(四)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对质控对象的质控信息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评价与反馈;
(五)对相关专业质控对象纠正偏离的情况实施监控与指导;
(六)定期报告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状况,提出改进意见。
(七)按质控工作规划,组建我市相应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县(市、区)级质控中心开展工作;
(八)从事质控学术交流,参与市内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和承担与质控有关的教学或培训;
(九)完成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质控中心定期对质控对象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抄报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第十二条市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书1人,其他成员7~10人,以兼职为主。质控中心人员实行聘任制。人员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由质控中心从挂靠单位和有关二级医院相关专业人员中聘任。
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质控中心主任一般应由挂靠单位相应的专业科室,科主任担任,报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确认后聘任。其他人员一般应从有关科室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人员中产生,并按规定程序由主任提名,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后聘任(非挂靠单位成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质控中心成员制订与修订本专业质控规划与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质控指标体系和信息流通体系,制订与落实质控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研究和学习、推广区内外本专业质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六)定期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监督与支持质控中心工作,原则每年召开一次质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质控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研究部署质控工作。
第十八条 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立“吴忠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简称质控办)”,具体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质控办设在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医管科,主要职责:
(一)组织质控中心申请设置和主任人选提名(或更迭)评估与初审;
(二)负责与质控中心的日常沟通、协调与服务;
(三)负责质控中心季度与年度质控信息汇总分析与上报,每半年出一期简报。
(四)制订、修订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质控对象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初步意见与建议;
(六)撰写与上报年度质控工作计划与总结;
(七)筹备年度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质控中心应按半年汇总、统计、分析并向质控对象反馈质控信息,及时向质控办上报季度信息分析结果、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第二十条 质控中心对质控对象应做好沟通与监督。对质控信息填报不及时、资料不完整、不准确或真实性有疑问的要及时与质控对象沟通;对出控或需纠正偏离的项目,进行追踪监控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 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挂靠单位对质控中心的监督、管理与支持,及质控对象所在医院对质控工作的重视、监督与管理列入对医院考核的内容,以推动质控中心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质控对象应接受质控中心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完整、准确填报质控信息、认真对照质控中心反馈的信息分析,及时对出控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项目纠偏。
第二十四条 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质控对象分别制定考核标准,适时组织考核并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辖区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和辖区质控工作需要,制定辖区质控机构管理规定或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吴忠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标准(试行)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 |
得分标准 |
|
1、组织建设 (5分) |
1-1人员结构、数量与聘任程序符合规定。 |
2 |
一项符合得1分 |
|
1-2中心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落实。 |
3 |
明确分工得3分;有分工,基本未落实得1分 |
||
2、岗位职责与规章制度 (10分) |
2-1有各级人员岗位职责,并能熟悉与履行。 |
4 |
有岗位职责得1分;不够熟悉或履行不力得2分 |
|
2-2质控信息收集汇总、统计分析、评价反馈、监控与指导纠偏制度与季度例会等工作制度健全落实。 |
6 |
落实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各得1分; 落实后三项各得2分(最多得本项标准分6分) |
||
3、工作状态与成效 (60分) |
3-1有本专业质控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 |
5 |
一项符合要求得2.5分 |
|
3-2对本专业质控标准、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
8 |
前两项做到每项得2分;第三项做到得4分 |
||
3-3有适合本专业的质控方法和程序,并能组织实施。 |
8 |
方法、程序符合,每项得2分;能实施得4分,实施不全符合要求得2分 |
||
3-4 质控工作运行状态良好(29分) |
3-4-1按半年收集质控对象的质控信息;对填报不及时,不完整与真实性有质疑的信息能及时与质控对象沟通。 |
10 |
做一项得5分 |
|
3-4-2按半年汇总统计分析与评价质控信息;提出相关指标的均值与控制阈值。 |
8 |
做到一项得4分 |
||
3-4-3及时向质控对象及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馈质控指标与其他质控标准、分析、评价结果。 |
8 |
做到得8分;做不全或不全符合要求得4分 |
||
3-4-4对出控项目纠偏进行追踪监控与指导;偏离度较大的项目纠偏率达90%以上。 |
8 |
能监控与指导得5分; 纠偏率≥80%得3分;≥60%且<80%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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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及时完成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对本专业质控工作和医疗质量状况,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
5 |
做到得5分;总结不全符合要求得2分 |
||
4、工作保障 (25分) |
4-1单位有领导分管质控中心工作;分管领导对挂靠质控中心工作熟悉和关心 |
3 |
两项均做到得3分;后一项未做到或做不好得1分。 |
|
4-2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质控中心工作的协调和服务并落实 |
3 |
两项均做到得3分;后一项未做到或做不好得1分。 |
||
4-3将质控中心工作纳入本单位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奖惩 |
3 |
均做到得3分;奖惩机制未健全、落实得2分 |
||
4-4挂靠质控中心运行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并能适应开展工作需要 |
6 |
两项全做到得6分;后一项未做到得3分 |
||
4-5能有效提供挂靠质控中心日常运行的后勤保障 |
5 |
能做到得5分 |
||
4-6有办公场所,设施能满足质控工作需要。 |
5 |
一项做到得3分 |
说明:1、考核采取得分制;
2、大于等于80分为合格;大于等90分为优秀;
3、每年年终由各质控中心对应标准自评,并报吴忠市质控办和自治区对应质控中心,吴忠市质控办组织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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