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政策
一、救助对象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高龄低收入老年人
4、重点优抚对象
5、孤儿
二、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的住院费用在扣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达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条件的,经大病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后,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百分之九十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三万元。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给予百分之七十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三万元。
3、重点优抚对象给予百分之八十补助之后,对剩余费用再给予百分之七十补助。
4、住院医疗补助实行单笔结算,不限定住院次数。
5、救助对象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医疗救助的,按照医疗总费用的百分之十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三、救助程序
1、申请:救助对象持救助证(低保证或高龄津贴证或优抚证或孤儿证)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到所在的乡镇办理《利通区民政服务对象“一站式”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
2、住院:救助对象凭低保证《申请表》到医院医保部办理救助手续,将证件和《申请表》交医保部收存。
3、结算: 救助对象出院时,凭相关证件和治疗证明材料,在医院“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同步办理医疗救助手续,救助对象只缴纳住院费用中个人应承担的自付和自费费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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