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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答

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答: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称为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

2、最低生活保障应向哪里提出申请?

答: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但无力递交申请的困难家庭,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身份证、户口本、申请表(包含承诺书与授权书)。
申请人须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署核对授权书,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哪些审核审批程序?

答: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调查审核(委托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方式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公示后上报→县(市、区)民政局抽查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后再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公布→次月起下发低保金。

       5、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户籍状况:持有当地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
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家庭财产: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符合相关规定。其中,申请低保的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当地36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人?

答:(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7、哪些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在监狱内的服刑人员;
    (三)已在公安部门报备的失踪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8、哪些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答:(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二)家庭经营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出售财物收入等;
    (五)偶然所得;
    (六)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9、哪些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答:(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及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金和荣誉津贴。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在校(本科及以下)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中央确定的60岁以上老年人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慰问款物等;
    (四)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五)自治区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有关津贴、补贴;
    (六)自治区人社部门发放的企业职工病残津贴;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0、哪些支出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可认定为刚性支出予以扣减?

答:(一)因罹患疾病,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包括因疾病未痊愈而产生的后续治疗自付费用);
    (二)因接受(本科及以下)教育产生的基本教育费用支出(比照当地公办同类学校标准,包括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
    (三)租赁房屋等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的支出(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和住房租赁补贴的除外);
    (四)实现就业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困难家庭人员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11、社会救助中村(居)民委员会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村(居)民委员会应起到协助作用,即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协助做好申请审核审批、协助做好动态管理、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协助做好救助政策宣传,但村(居)民委员会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

12、哪种些情况可视为无赡养能力?

答: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1.5倍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

13、对收入的计算有哪些方式?    

答:(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的,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银行发放记录认定。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收入,按照个人实际收入认定。
    (三)未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务工人员及其他难以认定的人员,可采取以下方式计算:
    1)外出务工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常住地灵活就业的,参考本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3)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以常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非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抚、扶)养费的计算。
    1)有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赡(抚、扶)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数额计算;
    2)没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每个被赡(抚、扶)养人的赡(抚、扶)养费,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当地情况予以确定;
    3)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1.5倍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
    (五)认定收入时,可以根据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差异,参照劳动力系数法进行科学计算。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14、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确定?

答:救助金额可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或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分档补助。

15、低保对象如何领取低保补助金?

答: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同一家庭不同成员的低保金原则上支付到同一低保家庭账户。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到户。

16、低保对象如何实行动态管理?

答: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村(居)民家庭,因经济收入的变化、人数的变化或住址的变动,随时办理调整手续。当低保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当退出低保。当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符合低保保障条件,可以重新纳入低保。

17、什么情况下可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具体如何把握?

答: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实际中要注意把握生活困难的前提条件。

监督电话:0953-2032686(吴忠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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