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是哪些?
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也就是传统上所称的由政府供养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
2、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并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同时,申请人还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供给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五)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救助;
(六)提供教育救助;
(七)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4、特困人员的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的,其照料护理费用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支出;分散供养的,其照料护理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特困供养对象除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或者本人不愿意集中供养的以外,应当实行全部集中供养。
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供养?终止供养的程序是什么?
答:终止供养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收入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办福利机构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待遇并予以公示,核销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书。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7、特困人员中未成年人救助供养有哪些规定?
答:(一)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需要集中供养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
(三)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8、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答: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9、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答:无生活来源是指缺乏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的经济来源,依靠自身无力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一般可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个方面来衡量。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但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补贴。
10、哪些情形可以认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缺乏赡养抚养扶养的经济和客观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是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督电话:0953-2032686(吴忠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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