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答:是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社会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提请税务、房产、保险、银行、证券、车辆、工商、就业等部门或机构,就其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比对,从而准确评估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一种方法。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对象有哪些?
答:(一)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经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5.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未确定核对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民政部门可对核对对象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是什么?
答:(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辆除外)、船舶、房屋、债券、经营性实体或股份、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等。
其他情况。国家和自治区有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项目(如:见义勇为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伤残抚恤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或奖励金、烈士褒扬金、工伤赔偿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家庭收入核对标准。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二)家庭财产核对标准。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的以下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36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5、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时段是什么?
答:(一)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期内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
(二)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监督电话:0953-2032686(吴忠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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