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
(1)因遭遇火灾、矿难、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治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支出型困难家庭:
(1)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类保险、报销及其他社会救助和帮扶资金后,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
(2)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自负费用仍然较大的;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后,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
(4)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其中:子女接受教育支出是指维持子女高中教育(含职业高中)、大中专院校就学所需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等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不含择校费、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生活必需支出是指维系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费用支出。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矿难、交通事故、溺水、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个人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
市、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哪些情形不予临时救助?
答:(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以家庭对象申请救助时,有以下情形的,其个人不得享受临时救助:
1、个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封建迷信、传销等非法活动造成困难的;
2、有赌博、吸毒、嫖娼、卖淫等非法活动且尚未改正的;
3、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4、为什么说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比,临时救助的对象更为宽泛?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规定,临时救助适用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
5、临时救助有哪些受理方式?
答:(一)依申请受理。城乡居民认为自身或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
(二)主动发现受理。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各种渠道发现本辖区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况的困难家庭或者个人主动核实,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三)特殊紧急受理。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或当事人困境缓解后,按规定补全审核审批手续,具体情形由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批机关判定。
6、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程序是什么?
答: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救助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突发性特殊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对救助金额较小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确定),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审批决定应当于每季度10日前报委托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7、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个别特殊紧急情况,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方式,但必须由受领人本人签收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因特殊原因只能有1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应留有图片资料。
(二)发放实物。参照救助金的发放标准,并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所发放的实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
8、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急难型困难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个人对象每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水平的1.5倍给予救助。
9、临时救助一年可以救助几次?
答: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因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审批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监督电话:0953-2032686(吴忠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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