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儿养育津贴标准和范围
(一)孤儿养育津贴提高后标准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养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机构养育孤儿、父母双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津贴标准,分别参照上一年度比上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量的 80%、60%、50%进行调标”的要求,自 2018 年 1 月起,对机构养育孤儿、父母双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养育津贴标准,在《自治区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孤儿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1〕143 号)标准的基础上,调整为每人每月 1049 元、737 元、531 元,并建立健全孤儿养育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扩大孤儿养育津贴保障范围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86 号)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本地户籍且 18 周岁以下的困境儿童(简称三类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其基本生活补助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津贴每人每月 531 元发放。
1、父母双方重残;
2、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
3、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
二、审批程序
(一)审批程序
孤儿养育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执行。县级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交的材料后,在 10 日内做出审批意见,将相关信息材料填报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由自治区民政部门进行确认后,统一对审批对象发放《儿童福利证》,并将发放孤儿养育津贴名单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发放。
(二)提交材料
孤儿(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除提交以下材料:
1、《宁夏孤儿(困境儿童)养育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1);
2、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4、父(母)死亡、失踪、服刑、重残和改嫁等相关有效证明。
对已满 18 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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