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教育局
文件
吴忠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吴教发〔2017〕88号
关于禁止未成年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市区各学校、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宗教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禁止未成年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也明确规定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第二款具体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坚决抵御宗教对校园的渗透活动,坚决贯彻执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加强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严禁教师以任何方式在教学活动中宣扬宗教。教育学生爱国守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从小养成健康文明的行为习惯,不进入宗教场所,不参与宗教活动,不参加宗教培训班。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检查,强化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各级宗教部门要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不准许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举办18岁以下未成年学生参加的宗教活动培训班。教育信教群众不带领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各级宗教部门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检查管理,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未成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培养任重道远。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加强未成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教育、宗教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禁止未成年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吴忠市教育局 吴忠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