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教发〔2017〕9号
吴 忠 市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吴忠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区各学校、幼儿园,教育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吴忠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吴忠市教育局
2017年1月22日
吴忠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实现吴忠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结合市教育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为精简公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坚持密件密办,严守国家秘密,确保国家安全。
第四条 公文办理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公文拟办、承办单位在办理公文时,应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文质量,拟办意见应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第五条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有关工作情况、答复所提问题、报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六条 除局办公室外,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名义对外行文(便函除外)。
第七条 公文办理应确保时效性,避免人走文停。分管领导因公出差期间,对需要及时批阅的公文,由实行AB岗的分管领导负责。
第八条 公文办理应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及时催办、一般公文定时催办。
第九条 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会文或征求意见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要求限时办理的公文,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公文核稿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条 局办公室主管并负责局公文处理工作,同时建立督查制度,对公文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定期进行通报,保证政令畅通。各科室应当对公文办理情况定期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章 收文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公文签收、登记、初审、传阅、传批、承办、催办、归档等程序。
收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并与来文单位沟通。一般公文应在收文当天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各学校(单位)报送市教育局的公文,一律套红头并编文号;主送机关均为“吴忠市教育局”,不得向领导个人或局机关科室行文;落款应为学校(单位)并使用校章(单位公章);行文时间格式为“20**年*月*日”,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学校(单位)需请示事项的,用“请示”文种。“请示”必须在发文字号同一行右侧空一格标注“签发人”,在行文日期下空一行、左空两格附注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加小括号。
局领导一般不直接接受各学校(单位)的公文。除因特殊情况直接报送外,均须经局办公室统一登记运转。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凡邀请局领导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办理。
第十三条 签收。凡主送市教育局的公文,均由局办公室统一签收运转。各科室(单位)应建立收发文制度。
第十四条 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应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作记载。局办公室应将发文机关、发文字号、公文标题、成文时间、主送机关、收到时间及处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以便管理、查询和催办。
第十五条 初审。局办公室负责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
初审重点包括是否应由我局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及格式是否规范,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和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立即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传阅、传批。公文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时效性强的公文要立即分送,急件即收即分发。
公文初审无问题后,局办公室根据来文内容和来文单位的要求以及有关规定,按业务归口和上下对口关系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签批后分送有关科室(单位)办理。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也可先分送至相关科室(单位)研办再请局领导阅示。
阅知性公文应根据来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送阅。批办性公文应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后转有关科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单位)。
局办公室应随时掌握公文动向并予以记录,避免漏传、误传。公文不得横传,以免传阅失控或造成丢失。
第十七条 承办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自治区教育厅等上级来文。局办公室接文后,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批后及时办理。
(二)平级及下级单位来文。主办科室(单位)接文后,应及时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报送局领导签批。局机关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来文办理科室(单位)函复来文单位。
(三)公文内容涉及多个科室业务的,由局办公室确定牵头科室,经局领导审批后,交主办科室(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催办
局办公室对办理中的公文应当进行催办、督办,并及时公示通报,以防积压或漏办。催办应贯穿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各承办科室(单位)对需要汇报贯彻执行情况的上级来文,应及时检查反馈,尽快按要求落实。
第三章 发文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发文办理
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核发、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条 拟稿
机关各科室按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分别负责起草相关文件。
(一)草拟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与现行的有关公文相衔接,并做到文种正确、情况确实、主题突出、观点明确、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字词精炼、标点准确、格式规范。
(二)人名、地名、数字、行文应用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写明具体年月日。
(三)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字迹要清楚,文面应保持整洁,文面凌乱不清的应重新清稿。
(四)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可用书名号、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等标点符号。
(五)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六)章节序数一般按下列顺序排列: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不滥用简称、缩写。年月日、人名、地名、文件名称、事务名称等,一般不用简称,如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外文名称或缩写,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中文译名。
第二十一条 审核
公文送审前,应认真细致地逐级审核、层层把关。文稿内容由起草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校。
审核重点包括:
(一)是否需要行文,所用文种、行文规则、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本制度有关规定。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涉及有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四)文字表述、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印发范围是否准确恰当,文字、标点是否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计量单位的用法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二条 签发
公文须经局领导审批签发方能生效。拟文科室(单位)对公文审校无误后,送局办公室负责人核稿,对文件的内容、格式、文字等进行审核把关,再送局领导审批签发。已经局领导审签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由承办人员再作复核,重点核查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一)以市教育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如呈送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综合性、全局性请示、报告,或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及以市教育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局分管领导审签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二)以市教育局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局分管领导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如人事、经费、项目等),经分管领导审签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四)需要会签的公文,按照对等原则,由局分管领导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请主要领导签发。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单位)业务的公文,主办科室(单位)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单位)协商会签。如有分歧意见,科室(单位)之间难以协商解决的,可由主办科室(单位)将分歧意见列出,连同文稿一并报分管局领导协调或审定。凡涉及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科室(单位)和分管领导应事先与该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请该部门领导会签。如有分歧意见,可由局主办科室(单位)将该部门意见和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报上级部门(如市委或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有时间性的发文,如局分管领导临时不在单位但在公文处理单上已签署明确意见或主办科室(单位)记录了分管领导口头、电话批示同意签发的,发文文稿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核稿把关后即予印发,签发人为该分管领导,事后由主办科室(单位)报分管领导补签。如公文内容与分管领导既定原则意见有出入,必须再报请该分管领导重新审签。
(六)发文文稿按管理权限签发后,如需修改,必须经签发局领导同意并重新签发后再送局办公室核稿。
第二十三条 登记
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的发文文稿,由局办公室确定发文字号,并详细记载。
第二十四条 核发用印
公文印制完毕后,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进行检查后到局办公室用印再行分发。
(一)公文分发立户范围: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区各学校、幼儿园,教育局机关各科室等。
(二)公文印制后,由拟文单位在一个工作日内封发,急件即封发。
第四章 公文分类及适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吴忠市教育工委、教育局党组文件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向市委、市纪委的请示、报告;
(二)向市委有关部门行文或与市委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三)经教育工委、局党组决定需贯彻执行的事项;
(四)转发市委、市纪委的重要文件;
(五)教育工委、局党组管理干部的任免;
(六)局机关的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等重大事项;
(七)其他需要以教育工委、局党组名义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吴忠市教育局文件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自治区教育厅等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
(二)转发市委、市政府、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与有关局、委、办联合发文;
(三)发布教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等;
(四)经市政府批准,召开全市综合性教育工作会议的通知;
(五)印发全市教育工作会议文件、领导讲话及有关重要文件等;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使教育执行权的有关事项;
(七)下达或调整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基础建设项目、专项经费和招生计划等;
(八)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
(九)申请基建投资、事业费和反映有关重要问题,报送预算、决算统计报表;
(十)其他需要以市教育局名义批复和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吴忠市教育局单位便函,指局机关各科室对教育系统内对口业务部门或单位的文书,不列为正式公文,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转发或答复自治区教育厅处室便函;
(二)举办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的通知;
(三)直接发给县(市、区)教育局,布置一般性工作或收集、征询意见;
(四)各类项目执行过程中直接发给项目县、项目单位,告知或布置项目,或安排其他一般性工作。
第五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局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局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管理机关公文,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局有关规定执行。有需要变更的,应经局办公室并报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其他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动失效;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二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退或销毁。
第六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及时将公文的正本、定稿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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