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吴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 号)要求,现对《吴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城市启动条件等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1.3适用范围中重污染天气调整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四级(中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二、将2.1领导机构及职责中“领导机构”由“吴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调整为“吴忠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将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中“办事机构”由“吴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整为“吴忠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预案》附件1组织机构图随之调整。
三、将3.1预警分级中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调整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二氧化硫建议性指标: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二氧化硫建议性指标: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二氧化硫建议性指标: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四、其他要求仍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吴政办发〔2020〕40号)执行。
吴忠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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