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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9月1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919日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919日-2025925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3-2122414

  真:0953-2125215

通讯地址:吴忠市开元大道(西)427号,法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科

  编:7511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吴忠市利通区太阳能晶硅光伏组件回收循环利用项目(一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首储万乾通循环科技(宁夏)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泽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吴忠市利通区金积工业园区牛首山产区。本项目一期建设41条标准化组件回收产线(其中第一阶段建设13条标准化组件回收产线,第二阶段建设28条标准化组件回收产线),年处理41万吨废旧晶硅光伏组件,项目分两个阶段实施,总投资534662.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0万元,占总投资的0.05%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废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热解工序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颗粒物、SO2NOx、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2要求,经DA001-DA005排气筒排放。筛分风选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经DA006-DA010排气筒排放。硅提纯工序(泡片、退银、硅片清洗)产生的酸性废气采用“负压收集+二级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酸性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经DA0011排气筒排放。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自建的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清碧源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清碧源污水处理厂处理。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色选工序产生的固体杂物,分选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区,委托清运;危险废物主要为槽渣、废化学品包装物、废机油及其包装桶、废活性炭、热解环节除尘灰、污水处理站污泥、硅片清洗废酸液,暂存至项目新建的危废贮存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经垃圾箱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合理处置。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项目投入运营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3.36t/a、氨氮0.306t/a、氮氧化物0.506t/a、挥发性有机物211.776t/a

7、根据相关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与施工。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对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系统排查隐患,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环境安全。

8、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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