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8月28日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8月28日-2025年9月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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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吴忠市开元大道(西)427号,法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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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山分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太阳山开发区 | 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山分厂 | 宁夏润泽清源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山分厂现有厂区内,不新增用地。厂区东侧为宁夏宝钰运输有限公司,东南侧为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西侧为青龙山矿山,北侧、南侧为空地。建设单位对厂内现有的2条2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运营后可年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5.6万吨,固废综合利用前后水泥产品质量、产能均不发生改变。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16.7%。 | 1、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卸料破碎废气、原料粉磨废气、生料均化废气、熟料储存及输送废气、水泥粉磨废气、水泥储存及包装废气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5-2024)表1排放限值,分别经排气筒排放。窑尾废气通过分级燃烧+高效袋式收尘器+SNCR脱硝处理工艺处理后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5-2024)表1排放限值;其他重金属排放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表1中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经DA163、DA166排气筒排放;厂界处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5-2024)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车辆冲洗废水经厂内现有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灰和废滤袋,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各生产工序中,废滤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项目新增大气污染因子为颗粒物:14.3893t/a,厂区现有颗粒物许可排放量为267.96t/a,现有工程满负荷排放量为33.4069t/a,排污许可余量为234.5531t/a,本项目新增量未超过许可排放量。 7、根据相关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与施工。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对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系统排查隐患,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环境安全。 8、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
2 | 宁夏昊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3000头奶牛规模养殖场扩建项目(五里坡四期臭马井子片区8#地)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 宁夏昊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 众旺达(宁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五里坡奶牛生态养殖基地四期,占地面积25.6万平方米。项目南侧为臭马井子沟,东侧为富农养殖场,西侧、北侧均为天然牧草地。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主要建设9座育成牛舍。项目设计年存栏育成牛3000头。项目总投资66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8万元,占总投资的1.48%。 |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废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气主要为养殖场区、堆粪场产生H2S、NH3,经加强过程控制和清运管理,减少牛粪堆存时间,定期消毒,堆粪过程加入对粪污进行降解除臭的特定微生物菌后,恶臭气体NH3、H2S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标准(新改扩建),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中标准限值。饲料拌合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后,含尘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颗粒物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3、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后固体废物主要有牛粪、病死牛尸体、医疗废物 、除尘灰。牛粪采取人工机械+人工干法清粪方式将粪便及时、单独清出,做到日产日清,处理后的牛粪拉运至堆粪场堆存发酵后作为有机肥用于周边农田;病死牛尸体经牛尸冷冻暂存库暂存,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至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除尘灰全部重新混入原料中加工成饲料,综合利用。 4、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根据相关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与施工。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对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系统排查隐患,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环境安全。 6、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
3 | 宁夏天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8000Nm3/h甲醇制氢项目(重新报批)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太阳山开发区 | 宁夏天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建设内容全部在宁夏天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进行。甲醇制氢装置制氢规模为8000Nm3/h。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甲醇制氢装置以及配套导热油炉等,其余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均依托厂区现有。项目环保投资估算为180万元,约占总投资额的2.01%。项目于2023年7月5日取得《关于宁夏天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8000Nm3/h甲醇制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吴环审〔2023〕70号),原环评阶段项目热源通过配套导热油炉提供,导热油炉采用企业煤气发生炉煤气作为燃料,煤气消耗量为1180m3/h,原环评阶段煤气消耗量数据计算较小。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燃料种类以及消耗量发生变化,燃料采用天然气,天然气消耗量为1300m3/h,燃料消耗量增加。导致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增加,增加均超过10%。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以上变动属于重大变动,因此重新报批环评报告。 |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废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解析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二氧化碳以及少量的甲醇、一氧化碳等,甲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限值要求,经排气筒DA011排放;导热油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颗粒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中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中标准限值,氮氧化物满足《吴忠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吴政发〔2024〕19号)等文件控制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50mg/m3),烟气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中标准限值,经排气筒DA012排放;危废间废气依托现有废气治理设施,废气采用“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经排气筒DA007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要求;储罐区废气依托现有油气回收装置,废气经“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限值要求,甲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限值要求,经排气筒DA009排放;污水处理废气依托现有污水站废气治理设施,污水站构筑物废气密闭加盖收集后采用“碱吸收+水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没,经排气筒DA008排放。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包括除盐水系统排水、循环水系统排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喷淋废水等,废水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480m3/d),采用“预处理(隔油+气浮+芬顿)+A2/O生化处理工艺和污泥处理系统”处理工艺,处理后废水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以及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排入吴忠太阳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废过滤介质以及反渗透膜等,委托相关单位填埋处置。危险废物主要为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导热油等,依托厂区现有1座60m2的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经垃圾箱分类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同一清运处置。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项目投入运营期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非甲烷总烃1.369t/a,二氧化硫2.08t/a,氮氧化物5.60t/a,化学需氧量0.53t/a,氨氮0.0062t/a。 7、根据相关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与施工。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对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系统排查隐患,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环境安全。 8、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
4 | 宁夏泰博瑞实业能源循环发展有限公司5万吨/年废盐资源化综合利用联产2万吨/年医药原料等化学品项目(一期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太阳山开发区 | 宁夏泰博瑞实业能源循环发展有限公司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厂址东侧为宁夏金塔有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侧为宁夏忠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侧隔南二环路为宁夏元康药业有限公司;南侧为园区预留用地。本项目拟建设5万t/a废盐除杂及预处理生产线、5万t/a离子膜液碱(折百)生产线(含1万t/a高纯盐酸生产线)、1万t/a水合肼(折百) 生产线;拟建设废盐预处理车间、一次盐水车间、二次盐水车间、电解车间、合成盐酸车间、氯气处理车间、氢气处理车间、液氯车间、次钠车间、尿素车间、水合肼装置、纯碱车间、盐水车间、液氯充装车间、氢气充装区、危废库、罐区、装卸车场、成品库房、危险废物贮存库、变配电室、盐库、事故应急池及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区、空压及冷冻站、脱盐水站、循环水泵房、循环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机修及备品备件库、中控室、办公楼、研发中心、门房等。项目总投资27634.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23.00万元,占总投资的9.85%。 |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环境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废盐预处理车间废气经“布袋除尘器+碱洗+次钠喷淋”处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标准排放限值后,经DA001排气筒排放;废盐熔融炉废气经“焚烧+炉内脱硫+急冷+洗涤+湿电除尘+活性炭吸附+SCR脱硝”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氟化氢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排放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经DA002排气筒排放;碱盐处理装置废气通过碱吸收、水吸收处理后,氯气、氨气、二氧化硫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限值要求;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标准排放限值后,经DA003排气筒排放;盐酸合成装置废气经碱吸收处理后,氯气、氯化氢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中排放限值后,经DA004排气筒排放;次钠合成装置废气经碱吸收处理后,,氯气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中排放限值后,经DA005排气筒排放;水合肼装置区次钠配置废气经碱吸收处理后,氯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排放限值后,经DA006排气筒排放;水合肼装置区纯碱干燥及包装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按照30mg/m3、200mg/m3、300mg/m3控制后,经DA007排气筒排放;水合肼装置区工艺废气送至氨水制备装置,经水吸收制备20%氨水,尾气经水吸收+等离子处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标准排放限值后,经DA008排气筒排放;盐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经碱吸收处理后,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经DA009排气筒排放;水合肼储罐、氨水储罐大小呼吸废气经水吸收处理后,肼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限值要求(肼排放浓度≤0.6mg/m3);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标准排放限值后,经DA010排气筒排放;废盐盐库贮存废气经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标准排放限值后,经DA011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库贮存废气经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标准排放限值后,经DA012排气筒排放;污水站废气经酸喷淋+碱喷淋+次钠喷淋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标准排放限值后,经DA013排气筒排放;研发楼废气经通风橱柜集中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后,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标准排放限值,经DA014排气筒排放。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包括水合肼装置废水、地面装置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等,本项目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1座,处理规模为720m3/d,采用“调节+氧化+生化+缺氧+好氧+二沉+除硬+多介质过滤+超滤+RO+中水回用”处理工艺,处理后废水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以及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部分排入吴忠太阳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剩余部分与循环水系统排水、脱盐水站排水进入深度处理系统处理后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2017)中“表6.1.3再生水用于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标准”,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包括未黏附危险物质的废外包装箱、废过滤介质以及反渗透膜,在废盐盐库内间隔1座150.00m2的一般固废暂存间,用于贮存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未黏附危险物质的废外包装箱厂家回收,废过滤介质以及反渗透膜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包括盐泥、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包装袋及废包装桶、化验室废液及残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1座面积为118.00m2的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污水处理站污泥、蒸发固盐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本次环评要求产生后暂按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和管理,鉴别前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经鉴别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则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回收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若危险特性鉴定结果不属于危险废物,则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要求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园区环卫部门处理处置。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项目投入运营期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非甲烷总烃4.30t/a,、二氧化硫9.21t/a,氮氧化物9.87t/a,生化需氧量1.70t/a,氨氮0.01t/a。 7、根据相关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与施工。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对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系统排查隐患,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环境安全。 8、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
5 | 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大河乡330kV送出线路工程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吴忠市红寺堡区和同心县 | 国能红寺堡新能源有限公司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和同心县。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330kV架空输电线路自新建大河乡330kV升压站接入已建成妙岭750kV变电站330kV间隔,线路路径全长38.09km(其中单回路架空段2.139km,双回路架空段35.951km),新建塔基98基。总投资9102万元,环保投资332万元,占总投资的3.65%。 |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废污染。 2、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前,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严格按绿色施工方案施工,基础开挖时,进行表土剥离,并单独存放,用于临时占地恢复;堆土用彩条布进行遮盖;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土地,播撒区域常见植被草种或补种树木,恢复原有使用功能。 3、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输电线路昼间、夜间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区标准要求。 4、运营期电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合理规划选址。项目运行后,加强对输电线路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监测工作,确保线路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场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的工频电场强度控制限值10kV/m、工频磁感应强度控制限值100μT限值要求。 5、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运营后,应加强植被抚育管理及防火等管护措施,严禁牲畜和人为破坏;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治理措施撒播草种或补种树木进行生态恢复,确保植被恢复达到或高于施工前水平。 6、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环境安全。 7、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
6 | 吴忠市红寺堡区鑫淼荷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红寺堡区荷储100MW/200MWh储能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 吴忠市红寺堡区鑫淼荷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宁夏锦颐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1座容量为100MW/200MWh储能电站,配套建设110kV升压站1座。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4705.69m2,全部为永久占地。项目总投资4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3.5万元,占总投资的0.68%。 |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环境污染。 2、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前,应在施工边界设置施工围栏,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严格按绿色施工方案施工,临时堆土采取拦挡、苫盖措施,减少临时用地面积。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用地进行生态治理和恢复。 3、运营期电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运营期110kV升压站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监测工作。本项目运行后,确保本项目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场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的工频电场强度控制限值4kV/m、工频磁感应强度控制限值100μT限值要求。 4、运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吸污车拉运至红寺堡大河乡污水处理厂处置。 5、运营期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运营期一般工业固废废磷酸铁锂电池更换后的废电池由厂家回收处理,不在站内暂存。危险废物废铅酸蓄电池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最终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事故状态下变压器废油暂存事故油池,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经项目设置的垃圾箱收集后运至当地垃圾收集站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6、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储能电站昼间、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7、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项目建成投产后,做到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确保环境安全。 8、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
7 | 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红寺堡110kV送出线路工程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 国能红寺堡新能源有限公司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线路起点位于国能红寺堡110kV升压站,终点止于国能大河乡330kV升压站110kV侧,线路全长61.4km,其中单回路41.9km、与国能新庄集110kV线路同塔双回路19.5km(双回路工程在国能新庄集110kV线路中建设)。项目总投资7200万元,环保投资78万元,占总投资的1.08%。 |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废污染。 2、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过程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占地和施工范围,利用已有道路、施工便道运输,减小施工对沿线植被带来的影响;项目施工期结束后,对临时用地进行平整,恢复植被。 3、运营期电磁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营运期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的监测工作。本项目运行后,项目沿线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规定的工频电场强度10kV/m、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限制要求。 4、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运行期昼间、夜间沿线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跨越公路处昼间、夜间满足(GB3096-2008)中4a类标准限值要求。 5、根据相关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与施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加强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落实环保措施,保护项目区域生态环境。运营期按照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6、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
8 | 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新庄集110kV升压站送出线路工程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 国能红寺堡新能源有限公司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线路起点位于国能新庄集110kV升压站,终点止于国能大河乡330kV升压站110kV侧,线路全长51km,其中单回路31.5km、与国能红寺堡110kV线路同塔双回路19.5km。项目总投资5886万元,环保投资103万元,占总投资的1.75%。 |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废污染。 2、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过程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占地和施工范围,利用已有道路、施工便道运输,减小施工对沿线植被带来的影响;项目施工期结束后,对临时用地进行平整,恢复植被。 3、运营期电磁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营运期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的监测工作。本项目运行后,项目沿线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规定的工频电场强度10kV/m、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限制要求。 4、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运行期昼间、夜间沿线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跨越公路处昼间、夜间满足(GB3096-2008)中4a类标准限值要求。 5、根据相关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与施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加强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落实环保措施,保护项目区域生态环境。运营期按照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6、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
9 | 宁夏德耀能源有限公司汪家河变、泉眼变-韦四煤矿110kV线路工程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 | 宁夏德耀能源有限公司 | 宁夏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韦州镇。主要建设:⑴新建1回110kV线路自泉眼变至韦四煤矿,线路长约19.048km,其中架空线路18.798km、地下电缆0.25km,预设铁塔63基,其中单回路直线塔46基,单回路耐张塔17基;⑵新建1回110kV线路自汪家河变至韦四煤矿,线路长约17.935km,其中架空线路17.735km、地下电缆0.2km。预设铁塔56基,其中单回路直线塔42基,单回路耐张塔14基。2回110kV线路全长约36.983km。总投资595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1.68%。 |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废污染。 2、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前,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严格按绿色施工方案施工,基础开挖时,进行表土剥离,并单独存放,用于临时占地恢复;堆土用彩条布进行遮盖;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土地,将混凝土余料和残渣及时清除,播撒区域常见植被草种或补种树木,恢复原有使用功能。 3、运营期电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导线材质采取钢芯铝绞线,有效降低工频电磁场强度;采用节能金具,减少磁滞涡流损失以及限制电晕影响,确保送电线路对地面和交叉跨越的最小垂直距离满足《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相关要求;加强输电线路监督管理及运营期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监测工作,在危险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4、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架空线路周围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2类、3类、4a类标准限值要求。 5、根据相关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与施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落实环保措施,保护项目区域生态环境。运营期按照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6、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
10 | 中环低碳(宁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同心县年产12GW(N型)TOPCon电池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 | 中环低碳(宁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宁夏润泽清源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同心工业园区区块一新能源产业区,项目占地面积242760.15平方米。厂区东侧为同心大道及宁夏德晖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侧为兴隆新村一队至新生村道路,西侧为G344,北侧为空地。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1栋3层综合楼,2栋6层倒班宿舍楼,1栋一般固废库,1 栋危险废物贮存库,1栋12GW电池车间,1栋空分制氮站,1栋纯水站,1栋动力站,1栋硅烷站,1栋氨气笑气站,2栋特气站,1栋废水中转池,2栋化学品库,1栋消防及生产水泵房,1栋污水处理站,门卫室及停车场等。项目总投资38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67.92万元,占总投资的2.11%。 |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废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制绒工序废气分别经电池车间A1及A2制绒生产线各自配套的集气装置收集后分别经1套二级碱喷淋处理后,HF、HCl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标准限值要求;经DA001排气筒排放;硼扩散工序废气分别经电池车间A1及A2硼扩散生产线各自配套的集气装置收集后,与制绒废气一同分别经1套二级碱喷淋处理后,Cl2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标准限值要求,与制绒废气一同经DA001排放;辅材清洗工序废气分别经电池车间A1及A2辅材清生产线各自配套的集气装置收集后,与制绒废气、硼扩散废气一同分别经1套二级碱喷淋处理后,HF、HCl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标准限值要求;与制绒废气、硼扩散废气一同经DA001排放;去BSG废气分别经电池车间A1及A2去BSG生产线各自配套的集气装置收集后分别经1套二级碱喷淋处理后,HF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标准限值要求;经DA002排放;碱抛工序废气分别经电池车间A1及A2去碱抛生产线各自配套的集气装置收集后与去BSG废气一同分别经1套二级碱喷淋处理后,HF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标准限值要求;与去BSG废气一同经DA002排放;磷扩散工序废气分别经电池车间A1及A2磷扩散生产线各自配套的集气装置收集后与去BSG废气及碱抛废气一同分别经1套二级碱喷淋处理后,Cl2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标准限值要求;与去BSG废气及碱抛废气一同经DA002排放;去PSG工序废气分别经电池车间A1及A2去PSG生产线各自配套的集气装置收集后分别经1套二级碱喷淋处理后,HF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标准限值要求;经DA003排放;RCA清洗工序废气分别经电池车间A1及A2去RCA清洗生产线各自配套的集气装置收集后与去PSG废气一同分别经1套二级碱喷淋处理后,HF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标准限值要求;与去PSG废气一同经DA003排放;LPCVD沉积工序废气、ALD镀膜工序废气及PECVD镀膜工序废气分别经各自生产线配套的集气装置收集后一同分别经1套硅烷燃烧塔+1套脉冲除尘+1套三级喷淋塔处理后,NH3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NOx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标准限值要求;经DA004排放;丝网印刷及烧结工序废气分别经电池车间A1及A2丝网印刷及烧结生产线各自配套的集气装置收集后,分别经1套冷凝+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NMHC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经DA005排放;盐酸及氢氟酸储罐呼吸废气经各自储罐配套的集气管道收集后经同1套碱喷淋塔处理后HF、HCl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标准限值要求;经DA0006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由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NMHC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经DA007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1套碱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HF、HCl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标准限值要求,NH3、H2S、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经DA008)排放。 运营期无组织废气主要包括电池车间无组织废气、化学品库1盐酸、氢氟酸储存无组织废气及污水处理站无组织废气,其中电池车间无组织废气集气罩收集+密闭生产车间抑制后无组织排放;盐酸、氢氟酸储罐废气经密闭库房抑制后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生化工段池体加盖密闭及管道收集后减少无组织排放,无组织HF、HCl、Cl2、NMHC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硫化氢、NH3、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纯水制备废水、环冷却水定排水、深度处理部分浓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其中生产废水经各自产生环节收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除镀膜废气喷淋塔废水外的其他废气喷淋塔废水一同经“综合调节+二级物化沉淀+深度处理(砂滤+炭滤+超滤+二级反渗透)”后回用于尾气喷淋用水及纯水制备系统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镀膜废气喷淋塔废水一同经生化单元(两级A/O工艺)处理达标后排入清水池后与环冷却水定排水及深度处理部分浓水一同排至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综合废水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中太阳电池限值要求及宁夏同心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项目废水含氟化物,经处理后不得排放外环境。废水最终去向未解决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合格硅片、废电池片、废包装材料、废网版、废反渗透膜、废树脂、纯水制备系统废活性炭、含氟污泥、有机污泥、尘渣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贮存库,定期外售资源化利用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废化学品包装桶、废手套抹布、废石英管、废气治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润滑油等等暂存在危废贮存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及4类标准,声环境敏感目标处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及4类标准。 6、项目投入运营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52.0t/a;氨氮:5.2t/a;氮氧化物:16.8t/a;挥发性有机物:2.071t/a。 7、根据相关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与施工。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对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系统排查隐患,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环境安全。 8、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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