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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6月1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613日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613日-2025619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3-2122414

  真:0953-2125215

通讯地址:吴忠市开元大道(西)427号,法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科

  编:7511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宁夏盐池县鑫海食品有限公司盐池滩羊屠宰加工建设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

宁夏盐池县鑫海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中科安创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盐池县花马池镇刘八庄村企业现有厂区西侧预留用地范围内,不新增占地。企业厂址北侧为滩羊养殖区、西侧、南侧为农田,东侧为盐池县丰源滩羊养殖有限公司(该厂区目前未运行)。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为3800m2,屠宰车间主要设置屠宰区办公区冷藏区等,配套相应生产设备,日屠宰2000只盐池滩羊,年屠宰量60万只。本项目总投资1651.58万元,环保投资121.0万元,占总投资的7.33%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废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在屠宰车间设置10台集气罩,主要布设于沥血、剥皮、内脏清掏、皮张暂存、头蹄尾暂存等区域上方,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引风机由1套生物脱臭净化除臭塔处理后硫化氢、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经DA001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格栅、生化处理池、污泥池上方设置恶臭气体收集装置,恶臭气体集中收集后引入1套生物脱臭净化除臭塔处理后硫化氢、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经DA002排气筒排放。

待宰圈每天定时清理羊粪,减少恶臭污染物的蓄积并定期喷洒除臭剂,同时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待宰圈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硫化氢、氨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恶臭污染物二级标准;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未收集的恶臭气体及待宰圈恶臭气体以无组织排放,须严格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进行无组织排放控制。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屠宰废水、软化水设备排水、羊下水清洗废水、生活污水、药剂配置排水依托现有1座日处理能力500m³/d的污水处理站的2套污水处理系统(1#系统“AO活性污泥法+高效混沉处理+次氯酸钠消毒”,2#系统“调节池+溶气气浮处理设备+水解酸化池+AO+二沉池+混合反应池+混凝沉淀池+出水消毒池”)处理,处理后水质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3中的三级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A级标准,排入污水管网送至盐池县污水处理厂处理,不直接外排。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固体废物羊粪、内脏清掏物统一外售处置,日产日清,外销给当地农户;不合格红白内脏、不合格胴体、三线淋巴、成品羊肉、修割、修整边角料暂存废弃物存放区,交由具备无害化处理资质及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废包装袋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污泥交由当地农户还田作为有机肥;在线设备分析废液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桶收集,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6、项目投入运营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3.132t/a,氨氮0.585t/a

7、根据相关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与施工。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对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系统排查隐患,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环境安全。

8、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2

宁夏法安德药业有限公司年产16000吨单氰胺更新改造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

宁夏法安德药业有限公司

宁夏汇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的宁夏法安德药业有限公司现有厂区,本次不新增占地。现有厂界东侧为宁夏东吴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南侧为中央大道,西侧为宁夏恒润化工有限公司,北侧为宁夏农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原乙类仓库二更新改造单氰胺生产线一条,更新反应釜、过滤机等设备,配套改造公辅设施。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16000吨单氰胺。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2万元,占总投资的2.91%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废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石灰氮投料废气经新建集气罩+设备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尾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经DA009排气筒排放;水解碳化反应废气经新建布袋除尘器+二级水洗塔处理后,尾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DA010排气筒排放。

石灰氮料仓抽料放空废气经仓顶设置的过滤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真空过滤废气与低温浓缩不凝气通过二级罗茨真空泵后进入一级水环真空泵洗涤,洗涤后排出气体与洗涤水同时进入循环水罐,洗涤水循环使用,气体由罐体上部管道排出;上述废气与集气罩未收集到的废气、磷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等均属于无组织排放,须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进行无组织排放控制。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供热系统回收的蒸汽凝结水全部用于单氰胺生产,不外排。单氰胺生产过程中钙盐滤渣洗涤液、单氰胺洗气塔与真空泵组循环水罐吸收液作为反应釜补入液使用,低温浓缩冷凝水作为钙盐滤渣洗涤水使用,均不外排。新增生活污水依托现有1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经现有“一级沉淀池→二级沉淀池→上清液池→出液池”处理后,通过管道送宁夏东吴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送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不直接外排。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废气处理系统回收的粉尘返回单氰胺生产,不外排;钙盐滤渣外售资源化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的情况下(如青铜峡水泥厂季节性停产检修)送至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填埋处置;沾染一般化学品的废包装外售综合利用。运营期危险废物包括新增实验室废液及残渣、机修车间废物、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分类密闭收集后分区贮存在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新增生活垃圾经垃圾桶集中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置。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项目投入运营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挥发性有机物1.061t/a、化学需氧量0.476t/a、氨氮0.04t/a

7、根据相关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与施工。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对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系统排查隐患,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环境安全。

8、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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