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2月20日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20日-2025年2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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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吴忠市环投科技有限公司吴忠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金积工业园区 | 吴忠市环投科技有限公司 | 宁夏中科安创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具体位于宁夏夏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属于牛首山产业区。项目租赁宁夏夏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办公附属用房等,总建筑面积为1120m2,主要建设1座危废贮存库、1间实验室及1间办公室等,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8万元,约占工程总投资的19.8%。 |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噪声、粉尘、废水、固废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危废贮存过程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恶臭污染物、挥发有机废气、硫酸雾等,危废贮存库内设置集气口及废气管道用于废气收集,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碱喷淋吸收塔(自带除湿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相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经DA001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危废日常运营过程少量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及恶臭污染物在危废转运过程经危废库卷帘门向外环境逸散,其中,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厂界浓度限值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厂房外设置监控点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恶臭污染物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中厂界浓度限值要求。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拉运至清碧源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及园区污水接管标准。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主要为吸收塔废液、底泥、试剂瓶清洗废水、废活性炭、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材料、沾染危险废物的废抹布、废手套,集中收集后分别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各分区域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挥发性有机物0.54吨/年。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7、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对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系统排查隐患,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环境安全。 8、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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