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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注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经核实,截至202448日,吴忠市兴业炭素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已到期且未提出延续申请,现依规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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