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12月28日我单位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1日(5个自然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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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伊利路与艾山街交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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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年产5000吨塑料管材生产项目
| 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核心区 | 宁夏鑫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宁夏鸿旭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核心区,购置园区现有厂房,占地面积24730.01㎡。主要建设内容为设置PVC生产线2条、PP生产线1条、PE生产线9条,购置安装搅拌机、上料机、挤出机、切割机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PVC管材1000吨、PP管材500吨、PE管材3500吨。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的1.2%,环保投资主要用于施工期及运营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治理。 | 1.项目施工期(厂房改造、设备安装)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噪声污染。 2.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PVC生产下料及搅拌粉尘、PVC生产挤出废气和PP及PE生产挤出废气。PVC生产下料工序在独立密闭的投料间内进行,并设置负压投料器,搅拌工序在密闭搅拌机内进行,粉尘通过呼吸口排放,在呼吸口设置1台布袋除尘器对产生的粉尘进行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1#)排放,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PVC生产挤出废气通过在挤出口设置集气罩收集,收集后通过“UV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1#)排放,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PP及PE生产挤出废气通过在挤出口设置集气罩收集,收集后通过“UV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2#)排放,排放必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 3.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拌料机、切割机、牵引机等机器设备运行噪声,噪声值在75~95dB(A)之间,通过安装减振垫,经墙体隔离、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4.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通过下水管网排入吴忠市第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通过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一般固废主要为废包装袋、除尘器收尘、废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废包装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利用;除尘器收尘、废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UV灯管和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至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要求。 6.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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