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 2018 年冬防期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7〕116 号),现就进一步做好2018 年冬防期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重要性
2017年10月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全面部署下,全市上下紧紧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动真碰硬,精准治理,精细管理,全面打响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受冬季不利气象因素及燃煤型污染等因素影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2018年是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立区战略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也是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的收官年,做好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于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意义重大。各地、各部门要继续以铁的决心、铁的举措、铁的担当,保持攻坚定力,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赢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各项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宁政办明电发〔2017〕97号)《关于进一步强化2017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7〕66 号)等相关要求,继续做好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及煤质监控、散煤清理置换等工作,持续组织实施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各项任务,确保2018年1-3月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实现“双下降”,即PM10、PM2.5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20%左右。
(一)细化分解攻坚目标任务。市环保局要结合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情况和2018年自治区下达目标任务,组织分解下达2018年1-3月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紧盯环境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紧盯国控监测站点周边,分析原因,精确防控,精准施策,从实从细抓好大气污染防治。
(二)强化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各地要对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排查开展“回头看”,做到应淘尽淘。对已淘汰锅炉开展跟踪复查,防止死灰复燃。2018年4月30日前,各地要将建成区内2017年应淘汰而未淘汰(承担居民供暖)的 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利通区、青铜峡市城市建成区内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也要全部淘汰。
(三)强化散煤污染治理。各地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对城市建成区内散煤销售、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销售、使用台账。其中,利通区、青铜峡市还要对城乡结合部及城市近郊(距空气自动站5公里范围内)散煤销售、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开展市区建成区散煤清理置换专项督查,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散煤置换到位。2018年1月20日前,各地要将散煤台账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加快“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大气污染排查整治基础上,深入排查整治涉气“散乱污”企业,规范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台账式管理。要按照“关停取缔一批、限期搬迁一批、停产整治一批”的思路,边排查,边整治,确保“散乱污”企业在2018年底实现清零。2018年1月20日前,各地要将“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清单报市环境保护局、工信局备案,对存在漏报、瞒报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
(五)持续整治扬尘污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停、全盖、全冻的要求,对建筑施工工地、裸露土地、堆土扬尘管控情况进行巡查督查,及时更换破损抑尘网并洒水抑尘。重点民生工程继续实行报备制,并按照分段施工、湿法作业要求,从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开展综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渣土车辆违规上路情况,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并倒追车辆使用单位责任。国土、水务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卡子庙、撒坝沟、黄河河道采砂等重点整治区域扬尘管控,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投入生产。环卫部门要增加空气自动站周边重点路段、城乡结合部的冲洗、清扫、抑尘喷雾频次,空气自动站一公里范围继续实施湿法作业,推行“以克论净”。环保部门要对工业大型料堆(如煤堆、砂石堆、粉状产品堆等)及厂区裸露地面密闭、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堆场清单,责令企业制订整改计划,限期建设防风抑尘墙或封闭式料仓。凡未按要求采取扬尘防控措施的,一律立案查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计罚,并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园区内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冶炼渣、燃煤灰渣等)堆场进行排查遮盖,主要道路定期进行清扫,并洒水抑尘。
(六)强化工业企业环境监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的要求,采取交叉执法、集中检查、夜间突查等方式,对空气自动站周边涉气排污单位、燃煤锅炉房、施工工地扬尘、“散乱污”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着力发现一批、查处一批、解决一批、曝光一批环境违法问题。要对错峰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完善方案,落实错峰生产措施。对因治理设施不完善被责令停产的企业,督促企业加快整改步伐,并制订验收标准。凡未完成整治任务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坚决不准恢复生产。
(七)狠抓机动车污染防治。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机动车禁行、限行措施,并加大对违规车辆和高排放车辆查处力度,禁止违规机动车驶入禁行限行区域,禁止“冒黑烟”、高排放车辆(包括农用车)进入市区。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上路检测,对尾气超标排放的车辆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实行烟花实行烟花爆竹禁放。利通区要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遵守执行。各居民小区、路段要有专人包干负责,及时巡查劝阻。对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集中区域,认真落实好喷雾降尘、湿法清扫等措施,切实减少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
(九)实施县级空气质量考核。按照自治区上收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的有关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每周通报空气质量排名情况。
(十)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吴忠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要求,合理划分优化监管网格,进一步明确网格责任人及职责,同时制定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考核办法,并对网格化制度落实、运行、监管情况进行考核,确保网格化环境监管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性和任务艰巨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生态立区战略实施要求,将污染防治作为主攻任务,继续全面强化实施攻坚措施,坚决打好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深入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对前期自治区督导组反馈移交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防止问题反弹。市环保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每周对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通报、预警和督办。对控制指标不降反升的县(区)采取专项督查和约谈,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推动落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
(三)严格追究问责。攻坚行动中,对存在假错峰、私自生产(施工)、超标排污等突出环境问题的,要紧盯不放、一查到底,采取上限处罚、按日计罚等措施,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作风不实、监管不严、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在“一报、一网、一微”(即吴忠日报、环保局官网、微信公众号)设立专栏,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进展和成效,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滞后、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对企业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要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攻坚、支持攻坚、合力攻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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