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二次总河长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以深入落实河湖长制为抓手,力促工作见行动、见成效,用河湖长制推进“河长治”、“湖长清”,加快推进我市水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吴忠市河湖长制2018年工作要点。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全面深入落实河湖长制,制扎实推进“六大任务”落实,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人;进一步完善河湖长组织体系,健全规范相关配套制度,年底全面建立湖长制管理体系,基本实现重点河湖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各级河湖长认真履职,按时开展巡河工作,重点监管河道污染情况,协调推进河道系统治理,完成清河专项行动,协调联系部门监督河道的清淤疏浚、保洁、维修养护等日常工作,确保各项长效措施落到实处。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六大任务”,突显治理保护成效
1、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严格水资源管理,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三条红线” 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深入推进水流 产权改革试点,加快建立水资源产权制度和水权收储、抵押、转换机制。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大水资源回用和非常规水综合利用,限制超额取用水,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6.91亿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43,万元GDP用水量低于300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办成员单位
2、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划界确权,落实《自治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和《吴忠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2018年1月至6月底前,召开市、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启动会议,安排部署划界确权试点工作,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集中培训,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考量河湖水域的重要性及相关规划,查清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利用类别、边界、面积、用途等状况,调查河湖水域管理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草原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情况,明确界限地理坐标,建立划界确权资料档案。2018年底前,要完成总任务量的45%以上。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办成员单位
3、加强水污染防治
(1)加强重点入黄排水沟综合整治。对入黄河沟污染治理工程实施月调度、月督查、月通报,10月底前完成苦水河、南干沟、清水沟3条重点入黄河沟治理工程建设任务,实现稳定运行并发挥改善水环境效益,基本达到Ⅳ类水质目标。
(2)加强直接入河湖排污口治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专项行动,6月底全面关闭取缔直接入河湖沟道工业企业直排口,建立排污口治理台账。加强对已封堵直排口巡查管控,杜绝新增直排口。
(3)加强工业园区污水防治。制定全市工业园区达标排放工作方案,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超标排放行为,确保已建成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乡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4)开展重点河湖水体达标治理。抓好黄河支流和重点湖泊污染治理,分类制定水体达标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时限和资金。年底前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5)加强水上运输及码头污染防治。强化河湖沿线重点公路、桥梁建设项目监管,严格执行《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加强船舶法定检验和日常检查,打击船舶向水域排放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倾倒船舶垃圾等违法行为,遏制船舶事故污染。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办成员单位
4、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保护。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 III 类比例达到 72.7%以上,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保障水源地安全。加大黑臭水体整治力度。加快黑臭水体整治进度,2018 年底前,全市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完成系统销号。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办成员单位
5、加强水生态修复
(1)推进重点河湖生态修复治理。全面启动罗家河、苦水河、清水沟、南干沟等河湖水生态修复治理工程。
(2)强化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重点河湖生态保护红线,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完成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国家湿地监测试点,开展重点入黄排水沟城市建成区段绿化美化,对具备条件的沟道实施生物护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办成员单位
6、加强河湖执法监管
(1)开展“清河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清河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河湖库沟水域岸线乱建乱占、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行为,6月10日前完成工业园区水污染、治城乡生活污水污染、治畜禽渔养殖污染、治农业面源污染、治河道垃圾污染及水面垃圾污染、治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治非法采砂、治水源地污染、治黑臭水体和治湖泊湿地环境等“十大整治”清河专项行动,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管理和信息化办公,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各级河长履责巡河进行信息化办公,要安装河长通APP、巡河通APP和河道微信公众号,各级河道巡河员、保洁员要安装巡河通APP和河道微信公众号,责任人必须履行巡河制度。
(3)探索推行联合执法。探索推行公安、国土、环保、住建、水利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重点领域执法检查,加大涉水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开展定期巡查和清理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河道采砂、侵占水域岸线行为。2018年市政府法制办探索开展河湖保护管理立法工作,为依法保护管理河湖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有效打击非法破坏河湖环境法律依据。组织编写《吴忠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提请市人大会议审议。
牵头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办成员单位
(二)强化机制建设,夯实基础工作
7、科学分解年度任务
紧扣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指标及时间节点,各责任单位制定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计划,并报市河长办备案。
牵头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办成员单位
8、完善河湖长组织体系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健全完善河湖长体系,全面落实河湖长责任,开展湖泊湿地现状调查,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全面建立市、县、乡三级湖长体系,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河湖长调整变动应及时调整补位并上报市河长办备案。
牵头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办成员单位、县、乡级河长办
9、落实“一河(湖)一策”、“建立一河(湖)一档”
6 月底前,全面完成本地区“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报批,做好监督实施工作,同时完成河长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一河(湖)一 档”建档工作。
牵头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办成员单位、县、乡级河长办
10、建立跨行政区域断面交接制
完善河流跨县界(含市界、 省界)水质水量监测基础设施网络体系,逐步实现非季节性河流县界断面水量水质监测全覆盖,县级以上监测数据全部纳入河长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监测成果作为河湖长制考核重要参考依据 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出台河道跨行政区域断面交接制度。
牵头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办成员单位
11、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经费
全市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同级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经费和河长办日常工作经费,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并将河湖巡查保洁、岸线维养等日常管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河湖长制经费管理使用绩效评价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农牧局、园林局
12、落实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机构和工作人员
按照《吴忠市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吴忠市湖长制工作方案》确定的河湖长制办公室设置方案,尽快落实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机构和工作人员。加强河长办能力建设,创新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提升工作效能,强化督导检查、跟踪问效、监测通报、评估考核,构建目标统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攻坚工作机制,为全市顺利实施河长制提供保障。
牵头单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办成员单位
(三)开展宣传教育、落实追责问责机制
13、加强宣传和培训
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开展多形式、全方位、持续深入的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保护河湖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和公众深度参与。强化人员培训,侧重基层一线人员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各级河湖长及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利用各种媒体网络载体宣传河长制,开展河长制宣传教育进校园、进社区活动。
牵头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组织部,市教育局、环保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园林局、各县(市、区)河长办
14、加强督查考核,严肃追责问责
加强对各级各单位河湖长制工作督导检查,采取督查通报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列出问题清单河责任清单,明确到人、明确到事、明确到问题,按照清单督办销号。组织对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河长制工作考核,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县级及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河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上报的,水质监测监管不到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办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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