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吴忠市河长制工作,保障河湖沟道管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吴忠市河长制工作方案》(吴党办发〔2017〕25号),建立市级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市级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会议、市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市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级总河长会议由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市级河长、河长办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县(市、区)河长,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签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查事项,由市级河长牵头调度,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市级责任单位及县(市、区)河长承办。
二、市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级河长会议由市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市级河长、对口副秘书长,河湖所经有关的县(市、区)级河长,市级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河长确定,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沟道治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沟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市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查事项,由市级河长对口副秘书长牵头调度,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市级有关责任单位及县(市、区)级河长承办。
三、市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市级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联络人、市河长办全体成员。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或市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湖沟道治理保护工作;研究报请市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市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分别落实。
吴忠市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河湖沟道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吴忠市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制定吴忠市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内容
(一)公告重大决策部署
有关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等重要信息应在吴忠市河长制信息网站或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公告河长名单
市级河长名单应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市河长办公室负责公告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河长名单如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变更的,应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更新。
(三)设立河长公示牌
按照自治区河长办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长公示牌设置指导意见》要求,市级河长公示牌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每条河湖流经各县(市、区)、乡镇所辖河段岸边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道名称,各级河长姓名、职务,管护起点、终点、长度,联系单位,河长职责,整治目标,监督电话,河流示意图,公示牌编号、公众微信号等信息。
(四)公众发布内容
1.全市河长制工作推进情况、河长制工作成效等图文信息;
2.水质、水量、水面监测情况;
3.突发危机事件处置情况;
4.公众参与河长制渠道,参与情况等信息。
二、信息公开管理
1.对工作信息、工作简报进行整理、编辑后,及时通过吴忠市河长制信息网站或各责任单位公众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报刊、新闻媒体客户端进行发布。
2.河长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向媒体公开涉及河长制工作的重大事项信息前,应与河长制办公室沟通。
第二条 工作通报
一、通报内容
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通报以下相关内容:
1. 市级责任单位和各县(市、区)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 河湖沟道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较大突发性事件;
3. 对重点督查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 危害河沟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 跨流域、跨区域、跨部门的较大问题;
6. 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信息;
7. 相关责任单位、各级河长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8. 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市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市级河长制工作通报,专职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需由主任签发。
2.工作通报以市级河长制联席会议、市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市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月通报一次,于每月初通报上一月相关情况。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三条 信息共享
河长制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依职能共享、规范有效、及时完整、合法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一、资料共享
(一)主要内容
1. 河湖沟道地理空间信息资料;
2. 交接断面水质水量水面监测数据;
3. 其它河湖沟道管理保护工作所需数据资料。
(二)共享原则
有关责任单位为推动河长制工作需技术资料支持,可向资料持有单位提出技术需求。资料持有单位应在确保数据结果准确无误、表述清晰的前提下,及时向需求方提供相关资料。涉密数据资料共享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共享
(一)主要内容
1. 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情况;
2. 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3. 河长制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4. 河长制实施与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思路、好做法、好经验以及工作中的特色和亮点;
5. 各责任单位推进河长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二)报送原则
各责任单位和各县(市、区)应将河长制相关工作措施方法、成效经验以简报或信息形式报送市河长办公室。涉密信息的报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作要求
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如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吴忠市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湖沟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水利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和《吴忠市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通报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方式。各责任单位和县(市、区)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市河长制办公室,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各乡(镇)将所辖范围内重要河务信息上报至县(市、区)]
(二)专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县(市、区)责任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市河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三)专报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市委、市政府的政务信息。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3.河湖沟道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沟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7.其他专报事项。
第三条 建立信息简报制度
(一)信息简报方式。各责任单位和县(市、区)应积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市河长制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信息简报处理。各责任单位和县(市、区)责任人应及早报送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市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刊登在市河长制办公室《工作简报》上,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抄送各相关单位。
(三)信息简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
2.市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河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四条 建立河长制信息平台
(一)建立市级河长制工作网站,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长制工作相关信息。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担任市级河长制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三)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条 建立督查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市级责任单位和县(市、区)对上级有关市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查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湖沟道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市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市级河长制督查工作通报,专职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需由主任签发。
2.工作通报以市级河长制会议、市河长制办公室《督查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市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月通报1次。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六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和县(市、区)信息采用情况。
第七条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吴忠市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吴忠市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市级督查。
第二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查工作。
第三条 督查组织形式及督查主体对象。
督查分为责任单位督查、河长制办公室督查、河长督查。
(一)责任单位督查。市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查事项进行督查;督查对象为对口责任单位和下级河长。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查。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涉及市级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需要督查的事项,或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查的事项进行督查。督查对象为市级相关责任单位、下级河长。
(三)河长督查。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对市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查的重大事项进行督查。督查对象为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下级河长。
第四条 督查内容
(一)日常督查。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查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查。
(二)专项督查。河长制工作会议要求督查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采取有关市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查。
(三)重点督查。对河湖沟道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查。
第五条 督查整改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查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查函”由市级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市河长制办公室“督查函”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市级“河长令”按程序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的河长签发。督查文件明确督查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查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查反馈。市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查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督查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市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反馈市河长制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督查单位应当对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 督查结果应用
督查结果纳入河长制年度工作考核。
吴忠市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为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吴忠市河长制工作方案》,特制定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一、考核问责
第一条 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河长制工作的相应责任。
第二条 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未按照河长制的要求,分级明确责任和分解任务的;
(二)未完成吴忠市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的;
(三)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积极主动协调河湖沟道问题整改,经上级督查、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四)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五)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被市委、市政府“一票否决”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三条 市直属单位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的措施的;
(二)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不履行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承诺;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第五条 对责任人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
(一)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承诺、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二、表彰激励
(一)奖项设置
以市直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为单位评选全面推行河长制先进单位,根据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际考核评比情况,本着“尊重实际、鼓励先进、宁缺毋滥”的原则评定获奖单位。
(二)奖励办法
获奖单位由市河长制办公室颁发奖牌。“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由获奖单位申报工程项目,审定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验收。
吴忠市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河沟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吴忠市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吴忠市河长制管理考核办法》,制定吴忠市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
一、验收对象
利通区、红寺堡区、青铜峡市、盐池县、同心县、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管委会、吴忠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二、验收内容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河长制”组织领导、整治方案、河长全覆盖、工作进度报告、信息上报及处理、信息公示情况、工作台账、工程项目完成情况、以奖代补项目工程完成情况、对辖区内河道进行巡查情况;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排污、弃土、弃渣、采砂及侵占河道行为进行查处情况;附加分指标完成情况等。
三、验收方法
(一)验收实施主体
考核验收在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领导下,由市级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组织实施。
(二)考核验收形式
河长制工作验收由市委组织部和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直属各相关责任部门配合实施,按照“统一标准”的原则,采用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考评。
对各县(市、区)验收采取全面核查;对乡镇或村级河长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市、区)级承担相应责任。
四、整改落实
(一)自验自评中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考核不合格的县、乡(村),在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河长向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整改措施及期限。
(三)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追究相关河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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