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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自治区党委 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 信访举报案件情况的通报 (第1期)

时间:2024-07-20 来源: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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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68:30202471912:00,吴忠市共接到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举报案件22件,现将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13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吴忠市办理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情况一览表



吴忠市办理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

  举报案件情况一览表

(第1批)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是否办结

1

2024)来电-001号

利通区东塔寺乡康园街与团结路北侧拆迁结束后,土方转运过程中扬尘污染,影响周边玉米生长。

利通区

扬尘

经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一是群众反映的“土方转运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问题属实。经现场核查,团结路北侧为预留绿化带,团结路建成后暂未实施绿化工程,吴忠市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土方转运过程中,车辆向东经过该预留绿化带时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车辆碾压产生扬尘。同时,现场堆放土方处防尘网遮盖不到位,也易遇大风天气产生扬尘。二是群众反映的“扬尘影响周边玉米生长”问题属实。经现场核查,该地块北侧为闲置空地,南侧为恒丰瑞斯特厂区,扬尘主要影响区为东侧农田。土方转运期间,扬尘飘落到玉米枝叶,对作物生长有一定影响。

属实

一是716利通区综合执法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吴忠市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土方全面遮盖防尘网,对土方四周及行车线路进行洒水降尘,并找平压实,防止扬尘问题再次发生。截至718日,洒水降尘并找平压实工作已完成。二是716日,吴忠市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关于保证做好后期防尘工作的函》,安排专人做好遮盖防尘网、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坚决维护生态环境。三是由东塔寺乡协调,联系农作物受影响农户与吴忠市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投诉问题进行现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无

已办结

  2

2024〕来电-003号

金积镇塔湾村丁某某租用其邻居土地进行家庭养殖(大约十几头牛),在养殖过程中饲料粉碎及牛活动场地扬尘、粉碎机及牛叫声噪音、粪便臭味扰民,今年3月份以来多次向金积镇政府反映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

利通区

养殖(噪音  扬尘  异味)

经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一是诉求人反映的养殖过程中饲料粉碎及牛活动场地扬尘,粉碎机及牛叫声噪音,粪便臭味扰民问题基本属实。丁某某养殖圈内养殖12头牛(大牛8头,小牛4头),养殖过程中存在扬尘、噪音、异味扰民现象。二是诉求人反映的今年3月份以来多次向金积镇政府反映无果问题不属实。自3月份接到投诉以来,镇村两级先后3次现场协调解决养殖户丁某某养殖扰民投诉问题。经协调,丁某某将饲草粉碎机向南挪动15米,已远离投诉人居住房屋,减少噪音和扬尘的影响。双方同意自617日以后,丁某某逐渐减少圈内养殖肉牛数量,截至目前,已减少至12头牛。

部分属实

一是金积镇人民政府要求养殖户丁某某严格控制养殖规模,责令其立即清理产生的粪污,对养殖场内部及周边进行清扫, 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截至717日中午12时,现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已完成,后续安排专人进行巡查,确保问题整改长效、不反弹。二是金积镇人民政府要求养殖户丁某某严格控制饲草粉碎时间,禁止其在休息时间段进行饲草粉碎作业,定期处理养殖产生粪污,确保养殖活动不影响邻居正常生活。

  无

已办结

3

[2024]来电-005号

2013年汇达集团与李某某签订了种植防护林树木协议,种植期间发现此地性质为林业用地,种植树木无法进行买卖,造成个人经济损失,汇达集团与其存在合同纠纷问题。多次向红寺堡林草局反映无果,认为红寺堡林草局不作为。

红寺堡区

其他

1、“2013年汇达集团与李某某签订了种植防护林树木协议,种植期间发现此地性质为林业用地,种植树木无法进行买卖,造成个人经济损失,汇达集团与其存在合同纠纷问题”的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一是“2013年汇达集团与其签订了种植防护林树木协议,种植期间发现此地性质为林业用地,种植树木无法进行买卖”的问题不属实。2013年宁夏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反映人李某某签订《苗木种植合同》,合同约定由宁夏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种植基地和水源等,由李某某进行苗木种植和管护。2014年4月14日,原吴忠市国土资源局红寺堡分局与宁夏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红寺堡区国有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期至2044年4月14日,用途为农业开发用地2017年5月25日,红寺堡区原林业局为宁夏汇达阳光生态酒庄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018年2月7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分局向宁夏汇达阳光生态酒庄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有苗木种植、栽培、收购销售经营范围);2019年3月18日,红寺堡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为宁夏汇达阳光生态酒庄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产地检疫合格证》,宁夏汇达阳光生态酒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苗木出售条件。因该地块承包权人不是李某某,故李某某无权办理该地块苗木销售相关证件。二是“造成个人经济损失,汇达集团与其存在合同纠纷”的问题属实。2014年,李某某与宁夏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经济纠纷双方发生矛盾,李某某将宁夏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某未尽到管护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相关树木的成活率及价款无法确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某对判决不服,又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3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月,双方又因苗木价格问题争议,李某某将宁夏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请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下未付款115.0805元及利息20万元,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判决宁夏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某苗木款17.6115万元,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未接受法院判决宁夏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苗木款17.6115万元,又诉至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目前,李某某未收到宁夏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付苗木款17.6115万元。

2、“多次向红寺堡林草局反映无果,认为红寺堡林草局不作为”的问题不属实。2015年9月李某某向红寺堡区原林业局申请办理汇达酒庄周围油松50000棵、国槐4000棵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的规定,因李某某无该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李某某无权办理汇达酒庄周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红寺堡区原林业局未向李某某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向某某作出了《关于李某某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回执说明》

部分属实

针对李某某与宁夏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经济纠纷问题,由红寺堡区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协调对接宁夏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李某某本人,化解经济纠纷问题,并做好李某某的情绪安抚工作。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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