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 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2NX202112260009 | 吴忠市利通区永昌菜市场小区1号楼3单元和4单元顶楼之间被个人建设鸽舍,饲养的信鸽产生粪便异味和噪音扰民。 | 利通区 | 大气 | 2021年12月27日,利通区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2001年,永昌菜市场小区1号楼4单元3楼东户居民在楼顶搭建2个鸽棚和用于堆放饲料的1间彩钢房,用于饲养信鸽和堆放饲料等杂物,目前饲养信鸽64只。鸽棚属于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鸽棚周围粪便较多,杂物堆放散乱,存在异味扰民和噪音扰民的问题。 | 属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利通区综合执法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转移信鸽,拆除鸽棚和彩钢房,并将楼顶的粪便、垃圾和杂物清理干净,喷洒消毒液消除残留异味。目前,当事人已将信鸽全部出售,鸽棚和彩钢房已拆除完毕,现场已清理干净。 | 已办结 | 无 |
2 | D2NX202112260007 | 投诉人反映的“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2021年5、6月违规审批下发文件,将位于红寺堡区弘德新村汇达酒庄附近2013年种植的50亩灌木林地,近两万棵树进行砍伐。”在第三批、第十四批已公开处理结果,两次公开的结果都是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从未对汇达酒庄下发过文件,事实上是2018年、2021年均下发过文件:汇达酒庄基地种的两万棵油松和国槐可以自由买卖,砍伐无任何限制条件,仅需要办理运输检疫证。投诉人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确定的答复,这两万棵树是否可以进行买卖。注:2021年下发文件的时间为2021年2月3日,文号为红自然资源复函(2021)021号。 | 红寺堡区 | 其他污染 | 2021年12月27日,红寺堡区组织再次开展现场核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此件与第三批D2NX202112050003号、第十四批D2NX202112160003号、X2NX202112160014号转办件重复。 一是群众反映“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2021年5、6月违规审批下发文件,将位于红寺堡区弘德新村汇达酒庄附近2013年种植的50亩灌木林地,近两万棵树进行砍伐”问题不属实。核查时,位于红寺堡区定武高速公路与滚新公路交叉口东西两侧的50亩灌木林地现场栽植有松树、紫穗槐,植被茂密;宁夏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182.6亩土地现场育有大量苗木。经再次查阅相关部门审批档案资料,2021年以来无任何部门关于该地块的林木砍伐审批文件。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将该块地纳入《2021年红寺堡区城区裸露地绿篱及地被种植项目》,对定武高速与滚新公路交叉口东西两侧(距离汇达酒庄较近)裸露坡地区域约50亩灌木林地中现存紫穗槐(约9000丛)进行平茬(属退化林改造方式之一),并非砍伐,并补植补造了樟子松。 二是群众反映“在第三批、第十四批已公开处理结果,两次公开的结果都是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从未对汇达酒庄下发过文件,事实上是2018年、2021年均下发过文件:汇达酒庄基地种的两万棵油松和国槐可以自由买卖,砍伐无任何限制条件,仅需要办理运输检疫证(注:2021年下发文件的时间为2021年2月3日,文号为红自然资源复函(2021)021号)”问题不属实。经查,因法院审理案件时调取证据的要求,原红寺堡区林业局于2018年3月5日出具《关于宁夏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育苗情况的说明》,就宁夏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农业开发用地属性及有关育苗情况做了说明;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2月3日出具《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红寺堡区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复函》(红自然资调复函(2021)021号),主要内容为“宁夏汇达阳光生态酒庄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宗承包地开挖的苗木无任何限制条件。如苗木销售,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苗木出圃合格证》《苗木标签》,需办理《产地检疫证》。如销售的苗木调离本区,根据苗木供应目标单位地区要求,开具检疫要求书,对方许可调入时,开具植物调运检疫证”,就宁夏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182.6亩土地上苗木开挖及销售条件进行了复函。群众反映2份文件是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出具的证据文件,并非下发给汇达酒庄的文件。 三是群众反映“投诉人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确定的答复,这两万棵树是否可以进行买卖”的问题。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在土地手续合法的前提下,由林木经营主体申请,按照要求提供苗木生产经营及苗木检疫等相关手续,经林木经营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发放相关许可证件后方可进行出售;未经许可,擅自侵占破坏国有林地资源,种植苗木或进行经营活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并依法追究毁林责任。 | 不属实 | 下一步,红寺堡区将严格落实林木管护措施,在全力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强化林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 已办结 | 无 |
3 | D2NX202112260010 | 投诉人15日投诉的“吴忠市利通区仪表厂南院(怡园小区)内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后,物业将多块绿地改为停车场,破坏生态环境。”公开的处理结果显示整改完成,但是12月26日还有四五块楼前楼后的绿地仍未整改。 | 利通区 | 生态 | 2021年12月27日,利通区组织再次开展现场核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此件与第十三批D2NX202112150035号转办件重复。 12月17日,针对群众反映问题,利通区经组织征求小区居民意见,对16号与23号楼中间空地进行整治,清理破碎石后,苫盖绿网,在空地周围安装地桩,防止扬尘和车辆停放,待2022年春季,进行绿化。 群众反映“12月26日还有四五块楼前楼后的绿地仍未整改”问题不属实。经查,群众所反映的“四五块楼前楼后的绿地”实为仪苑小区9、10、11号楼楼前空地,系群众煤房、小杂房等库房建筑拆除遗留下的空地,并非绿地。因该小区停车位较为紧张,小区居民将车辆在此处停放。 | 部分属实 | 12月27日,经对该小区115户居民进行了入户征求居民小区9号、10号、11号楼楼前空地的处置意见,其中,70户同意将小区9号、10号、11号楼楼前楼空地用为停车场,30户同意将空地进行绿化,7户弃权,8户要求维持现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入户走访后,形成了将该处空地用于停车场的初步处理意见。12月28日,胜利镇社会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朝阳社区组织召开小区业主征求意见会议,再次征求小区居民意见,经小区业主征求意见会议通过,决定将小区9、10、11号楼楼前空地用于停车场。12月29日,国恒物业公司在仪苑小区9号、10号、11号楼楼前空地上铺设破碎石,防止扬尘,用于居民停放车辆。目前,破碎石已铺设完成。 | 已办结 | 无 |
4 | X2NX202112260007 | 举报红寺堡人民政府2011年以来,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宁夏林永胜农业牧业有限公司大面积土地被占压砂,造成林木大片死亡,土地荒废。 | 红寺堡区 | 生态 | 2021年12月27日,红寺堡区开展现场核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经查,宁夏林永盛农林牧业有限公司先后共承租吴忠监狱、自治区戒毒管理局土地共计12803亩,其中,8007亩土地未开发,4796亩土地主要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 核查时,涉及该区域大部分土地已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一部分土地未开发利用(系国有未利用地),现场无压砂(同时调取历年红寺堡区影像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库,经对比分析,宁夏林永盛农林牧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土地范围内均无压砂地),无群众反映大片树木死亡及土地荒废情况。2011年2月16日,自治区将原划拨给自治区司法厅位于红寺堡区鲁家窑范围内的19060亩土地规划用于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安置。2011年,吴忠监狱、自治区戒毒管理局与宁夏林永盛农林牧业有限公司解除承租合同,并按照补偿标准,经原自治区移民局认定,确认对宁夏林永盛农林牧业有限公司承租已开发的4796亩土地予以补偿,剩余未开发利用的8007亩土地,依法不予补偿。2012年2月9日,原吴忠市国土资源局红寺堡分局与宁夏宁朔集团关马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移交协议》,移交土地面积19060亩。红寺堡区共计支付宁夏宁朔集团关马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3198.3658万元。2013年4月11日,宁夏林永盛农林牧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宁朔集团关马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金460.6856元。之后,宁夏林永盛农林牧业有限公司因补偿纠纷多次诉至法院,至今未果。 | 不属实 | 无 | 已办结 | 无 |
5 | X2NX202112260001 * | 反映宁夏新大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修复矿坑为名,私自开采矿石,破坏草原,污染环境;更为严重的是在开挖时地下涌出大量水资源,造成地下水污染。 | 盐池县 | 生态 | 2021年12月27日,盐池县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一是群众反映“宁夏新大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修复矿坑为名,私自开采矿石,破坏草原,污染环境”问题不属实。经查,群众反映宁夏新大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及利用项目,位于高沙窝镇施记圈村盐池县凯源建材有限公司西侧废弃矿坑内。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2021年1月20日,盐池县财政局对建设工程剩余建筑用砂矿产资源,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予以处置,宁夏新大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竞得该建设工程涉及遗留矿坑剩余建筑用砂矿产资源。2021年8月27日,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单位对该公司一期整体开挖情况进行勘测核实,经核实,该项目开挖区域开挖资源未超过拍卖核准的资源量。该企业具有合法的用地手续、环评手续,且建筑用砂矿产资源通过拍卖方式竞得,不存在以修复矿坑为名,私自开采矿石、破坏草原、污染环境的问题。 二是群众反映“更为严重的是在开挖时地下涌出大量水资源,造成地下水污染”问题不属实。该项目环评设计库容480万立方,实际建设库容380万立方。分两期建设,均已完成自主验收。项目填埋区采用“无纺土工布+0.5mm厚HDPE膜+无纺土工布”防渗。现场测量宁夏新大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矿坑最大深度为15米。通过现场对监测井进行核查,位于矿坑侧面的监测井(深28米)及下游监测井(22米)均未见地下水,不存在矿坑开挖时涌现大量地下水情况。现场查阅该公司地下水检测报告,除受地质本底影响的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和氯化物等指标高于标准限值外,其它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限值。 | 不属实 | 一是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加强对宁夏新大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该公司严格落实“三同时”要求,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加强日常运行管理,杜绝污染环境问题发生。二是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加强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以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的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占地、毁林、毁草等行为。 | 已办结 | 无 |
6 | D2NX202112260014 * | 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通达化工公司焦化煤气污染空气,气味影响范围10余公里(夜间尤为严重)严重扰民。企业遇到检查关停,检查后又生产。要求处理,还群众一个好的生活环境。 | 太阳山开发区 | 大气 | 2021年12月27日,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现场核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群众反映“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通达化工公司焦化煤气污染空气”问题部分属实。经查,2021年3月26日,该公司焦炉未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就已投入调试,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罚款40万元,并责令整改。该公司脱硫脱硝设施于5月15建成投用,焦炉烟气经过SDS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和SCR脱销后通过145米的烟囱排放,并已接入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二是群众反映“气味影响范围10余公里(夜间尤为严重)严重扰民”问题不属实。该公司从2021年3月份调试生产后,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先后对焦炉烟气进行了两次监测,监测结果均符合排放标准。2021年12月27-29日,吴忠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吴忠市通达煤化工有限公司1#2#焦炉治理设施有组织烟气排放口,厂界下风向无组织氨、颗粒物、臭气进行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焦炉排放烟气颗粒物浓度为2.2mg/m³,二氧化硫浓度低于2mg/m³,氮氧化物浓度为55mg/m³,均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低排放的意见》生产工序炼焦相应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氨排放浓度为0.10mg/m³,颗粒物排放浓度为0.383mg/m³,臭气排放浓度低于为10mg/m³,均达到《炼焦化工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16171-2012)相应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臭氧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新扩改建)臭气厂界标准限值要求。 | 部分属实 | 针对群众反映问题,督促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现场管理,加快推进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建设,减少源头产生量、过程泄漏量、末端排放量,及时排查环保设施、设备问题隐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监督企业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 已办结 | 无 |
7 | D2NX202112260015 * | 吴忠市盐池县吴某在哈巴湖生态保护区内毁林630亩开荒、种地、盖农家乐。 | 盐池县 | 生态 | 2021年12月27日,盐池县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在哈巴湖自然保护区内无“吴某”经营项目。位于保护区实验区的青山乡猫头梁行政村二道湖自然村的盐池县绿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符合群众反映问题的特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元。 一是群众反映“在哈巴湖生态保护区内毁林630亩,开荒、种地”问题部分属实。经查,2015年,该村村民陈某元返乡创业,成立了盐池县绿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6月更名为盐池县绿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土地流转方式承包二道湖自然村24户群众600.92亩(承包经营确权证327.92亩和草原承包范围273亩),实际占地460.7亩(林权证范围405亩),用于发展设施农业,主要种植黄花菜、反季节瓜果等。调阅哈巴湖管理局林权证,该地块属于林地,但对比2003年林班分布图,盐池县绿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位于11、12、14、15、16号共5个林班之间的空地内,2003年办理林权证时将该区域未造林空地全部纳入林权证范围,2003年至今,哈巴湖管理局及盐池县均未在该区域实施造林,无法确定该区域为有林地,不存在毁林行为。经查,该公司承包土地存在一地多证、一地多属性情况。 二是“在哈巴湖保护区内盖农家乐”问题属实。2016年陈某元在承包的流转土地上建住宅一处并经营农家乐。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时对盐池县绿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某元农家乐)3处违建彩钢棚进行拆除,腾退51亩河滩地,但保留其原有住房。经查,2019年以来,盐池县绿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住宅中间区域新搭建彩钢房1处278.9平方米;新建彩钢棚5处561.57平方米,均未办理相关手续。 | 部分属实 | 针对盐池县绿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哈巴湖自然保护区违规建设问题,盐池县青山乡人民政府和哈巴湖管理局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建设的6处840.47平方米彩钢房、彩钢棚进行拆除。目前已全部拆除完毕。 下一步,盐池县对存在的一地多证、一地多属性情况,全面核查历史成因、现实状况,依据林地、草地、耕地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妥善解决该区域土地属性问题。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