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9月7日10:30至9月22日12:00,吴忠市共接到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举报案件10批45件,现将第7批5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电话:0953-2643600,举报邮箱:吴忠市利通区第0014号邮政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30至18:00。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wz-xfx-0004 | 来信反映利通区、同心县、红寺堡区玉米烘干企业和压片生产企业批的是生物质锅炉,2017年以来一直在烧煤,无生物质燃料购销凭证,多次投诉举报现在仍然还在使用 | 利 通 区 | 其他 | 经核实,利通区境内共有5家烘干和压片玉米生产企业,分别为宁夏昊胜农牧有限公司、宁夏大地丰谷粮油有限公司、吴忠市金汇饲料加工有限公司、宁夏正丰祥牧业有限公司、宁夏和泽饲料加工有限公司。9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时,除宁夏昊胜农牧有限公司燃煤锅炉使用燃煤外(环评批复同意使用燃煤),宁夏大地丰谷粮油有限公司、吴忠市金汇饲料加工有限公司、宁夏正丰祥牧业有限公司、宁夏和泽饲料加工有限公司4家企业生物质锅炉均使用生物质燃料,经对4家企业产生的炉渣、渣库、燃料堆棚及生物质燃料购销记录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使用燃煤的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曾分别于5月19日、6月2日、6月25日对宁夏大地丰谷粮油有限公司、吴忠市金汇饲料加工有限公司、宁夏正丰祥牧业有限公司、宁夏和泽饲料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均未发现有使用燃煤的情况。2019年7月份以来,信访人分别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2月、2020年4月向生态环境部、市12345便民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反映关于利通区5家玉米压片企业使用燃煤的问题,均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予以答复。 | 部分属实 | 一是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宁夏大地丰谷粮油有限公司、吴忠市金汇饲料加工有限公司、宁夏正丰祥牧业有限公司完成验收备案工作;二是市生态环境局加大对5家玉米压片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完善生物质锅炉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燃料购销、使用的台账记录。 | / |
红 寺 堡 区 | 一是关于“来信反映利通区、同心县、红寺堡区玉米烘干企业和压片生产企业批的是生物质锅炉,2017年以来一直在烧煤,无生物质燃料购销凭证”不属实。红寺堡区内9家玉米烘干企业生产使用烘干炉(窑),不属于锅炉。且因9家玉米烘干企业在自家院内或门前空地建设,选址不合理,不具备办理环评的条件,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未对9家玉米烘干企业批复过生物质锅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环发〔2019〕108号)文件精神,红寺堡区内9家玉米烘干企业均不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也不属于银川都市圈区域,不在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范围内。二是关于“多次投诉举报现在仍然还在使用”不属实。红寺堡区生态环境部门从未接到过有关玉米烘干企业使用燃煤的投诉。 | 不属实 | 吴忠市红寺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9家玉米烘干企业下达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单,要求9家玉米烘干企业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前提下,不得进行烘干作业,不得使用烘干炉(窑)。 | / | ||||
同 心 县 | 一是“同心县玉米烘干企业和压片生产企业批的是生物质锅炉”部分属实。经核实,同心县2017年12月份以前审批的9家玉米烘干企业,均为燃煤烘干炉。2018年1月以后审批8家,均为生物质烘干炉。3家正在建设未验收。同心县无压片生产企业。二是“2017年以来一直在烧煤,无生物质燃料购销凭证”不属实。因玉米烘干是季节性作业,调查时,企业均处于停产状态,厂区内有堆放的生物质燃料,有采购生物质燃料的票据。其中,同心县百家仁慧粮油购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伏林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丰登粮食购销专业合作社、乐丰粮食专业合作社、志祥农夫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宁夏泰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同川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7家企业均于2019年9月份投产,调查时均提供了2019年生物质燃料购销凭证;万宝粮油经销部于2019年完成环评办理并投入生产,调查时企业提供了2019年生物质燃料购销凭证。三是“多次投诉举报现在仍然还在使用”不属实。同心县生态环境部门从未接到过关于玉米烘干企业以燃煤代替生物质燃料的投诉。 | 部分属实 | 一是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于9月16日对辖区内所有玉米烘干企业进行集中约谈,要求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评要求,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督促2020年新建的玉米烘干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报备。 | / | ||||
2 | wz-xfd-0023 | 青铜峡市仁义砖厂反映信访件wz-xfd-0001号调查核实情况与事实不符;2009年青铜峡市政府要求该企业从林桥2队迁建至大青公路西侧高桥5队对面,土地属于置换,而不是没有土地手续;采矿许可证在2016年到期后,企业勘测储量还有7万余方,够生产规模;企业已按整改要求整改到位,建有脱硫除尘设备,除脱硫塔未验收,其余手续齐全。 | 青铜峡市 | 其他 | 一是关于“2009年青铜峡市政府要求该企业从林桥2队迁建至大青公路西侧高桥5队对面,土地属于置换,而不是没有土地手续”的情况不属实。2009年青铜峡市万光砖厂从青铜峡市小坝镇林东2队迁建至大坝镇大青路西侧高桥村5队时,向原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关于青铜峡市万光砖厂迁建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2009年11月17日,原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下达《关于青铜峡市万光砖厂迁建项目用地的预审报告》,明确告知企业根据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规定,青铜峡市万光砖厂始终未按要求办理正式土地审批手续。企业提出“2009年青铜峡市政府要求该企业从林桥2队迁建至大青公路西侧高桥5队对面,土地属于置换”无任何文件资料和书面印证依据证明属于土地置换。提供的青铜峡市万光砖厂与新桥村6队村民李某某于2011年5月1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及与祁某某2009年6月签订的《用地补偿协议》均属于无合法权属依据的资料,不属于建设用地手续。二是关于“采矿许可证在20l6年到期后,企业勘探储量还有7万余方,够生产规模”的情况属实。2014年8月1日青铜峡市仁义砖厂取得采矿权,生产规模为5.48万立方米/年,有效期至2016年8月1日。2017年4月25日,原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议2017年第5期纪要提出“鉴于青铜峡市仁义砖厂采矿许可证已到期,待储量报告提交后,经核查剩余储量达到一年的开采量,可续期至2017年10月31日,否则,不予续期”。2017年5月,企业向原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续期申请和剩余储量核实报告,报告记载剩余储量10.65万吨(7.6万立方米)。2017年5月以后,青铜峡市环保部门多次向大青路沿线的砖厂提出环境污染问题整改要求,并于2017年5月19日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青环改字〔2017〕24号),因仁义砖厂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原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对仁义砖厂提出的续期申请未予以批准。三是关于“企业已按整改要求整改到位,建有脱硫除尘设备,除脱硫塔未验收”的情况不属实。2014年12月17日,企业取得了原青铜峡市环境保护局《青铜峡市仁义砖厂年产3400万块烧结标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但企业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防风抑尘网、脱硫及高效旋风除尘器、消声器等污染防治设施,企业未完成验收投入生产。2017年5月19日,原青铜峡市环境保护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青环改字〔2017〕24号),指出“该企业砖坯烧制工序的炉窑废气未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要求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制砖炉窑使用,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017年7月,企业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青环改字〔2017〕24号)要求建成脱硫塔2个,但未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版)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2017年环境保护部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依据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规定,企业未进行自主验收。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未按整改要求整改到位。四是关于“其余手续齐全”的情况不属实。2014年12月17日,青铜峡市仁义砖厂委托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青铜峡市仁义砖厂年产3400万块烧结标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青铜峡市环境保护局向青铜峡市仁义砖厂下达《关于青铜峡市仁义砖厂年产3400万块烧结标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青环发〔2014〕244号),企业未完成验收程序,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环保审批手续不齐全。企业采矿证已过期,且续期未批准。至今没有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 部分属实 | 一是积极与相关企业沟通对接,进一步做好思想情绪疏导,及时向企业作出解释说明,普及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消除误解。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对仁义砖厂采矿区内剩余资源储量进行合法审查,若符合出让金退付程序,由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退还剩余出让金价款。三是给予青铜峡市仁义砖厂等8家被拆除砖厂每家20至30亩土地,采取先租后让或直接出让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 / |
3 | wz-xfd-0024 | 反映信访件wz-xfd-0003号调查核实情况与事实不符;投诉人反映宁夏丰德利化工有限公司在清理过程中将上百车含有磷石膏的固体废物倒至鸵鸟山庄附近,而不是一车;该公司已停止清理工作,并将固体废物用土掩埋至原处。 | 利 通 区 | 固废 | 接到转办单后,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和吴忠金积工业园区管委会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宁夏丰德利化工有限公司清理过程中含磷石膏的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进行核查。该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与吴忠市科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签订了“宁夏丰德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疑似污染场地恢复环境监理与监测”的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服务内容为“收集资料、现场监督、编制方案、现场布点及采样、编制环境监理报告),于2020年9月4日至9月12日,陆续向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拉运磷石膏125车次,共计净重3227.9吨。 | 不 属 实 | / | / |
4 | wz-xfd-0025 | 来电反映青铜峡市邵岗镇同福南村建成污水处理站未运行,下雨天污水从检查井向外溢出,臭味刺鼻,夜间向路边林带偷排污水。 | 青铜峡市 | 废水 | 一是关于群众反映的“邵岗镇同富南村建成污水处理站未运行”问题属实。同富南村污水处理站于2020年4月开工建设,5月底完工。6月份调试时,因居住区产生的污水进水量少(同富南村总户数200户985人,其中常住户95户503人,日均污水总出水量约5m³),致使活性污泥活性低、培养周期长,细菌繁殖慢,加之雨水冲击量大导致生化系统不能正常工作。7月18日,邵岗镇组织对该项目进行初验,验收组专家提出,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需要建设尾水池及中水回用系统后浇灌林木,才能投入使用,因尾水池及中水回用系统尚未建成,该污水处理站暂无法运行。二是关于群众反映的“下雨天污水从检查井向外溢出,臭味刺鼻”问题属实。污水处理站预处理池容积为115m³,出水池容积200m³,一体化设备容积63m³,污水处理站构筑物总容积为378m³,污水由青铜峡市污水处理中心定期拉运至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正常情况下不存在溢流情况。由于同富村南庄点村庄规模小,管网为雨污合流体制,雨水设计按两年一遇流量设计,但同富南村今年6、7、8月平均降水量均高于历年平均值,超出设计容量,导致下雨天污水拉运不及时,出现巷道检查井雨污混合外溢、散发异味的情况。三是关于群众反映的“邵岗镇同富南村污水处理站夜间向路边林带偷排污水”问题不属实。由于该污水处理站尚未正常运行,生活污水暂存于污水站的预处理池内,由青铜峡市污水处理中心定期拉运至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拉运台账记录齐全,现场查看同富村南庄点周边林带,无偷排污水痕迹,走访周边群众,均反映未发现向路边林带偷排污水的问题。 | 部分属实 | 一是邵岗镇人民政府就污水处理站未能及时运行、运营监管不到位问题向青铜峡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对项目责任人邵岗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张华、农业发展办公室主任贾利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二是青铜峡市污水处理中心已于9月17日对同富南村污水处理站储存污水进行抽运,邵岗镇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站及周边环境卫生进行了清理整治。三是邵岗镇人民政府已与青铜峡市污水处理中心签订污水拉运合同,尾水蓄水池建成前,定期拉运污水至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雨天加大拉运频次,防止雨污混合外溢情况再次发生。四是由青铜峡市纪委监委负责对邵岗镇同富村南庄点污水处理站未运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 邵岗镇人民政府向青铜峡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邵岗镇人民政府对项目责任人邵岗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张华、农业发展办公室主任贾利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 |
5 | wz-xfd-0026 | 来电反映吴忠市利通区恒鑫工贸和双维工贸院内有多家废塑料生产个体户,无任何环保手续和环保设施。 | 利 通 区 | 其他 | 宁夏恒鑫工贸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绒毛分梳、钢材、建筑材料销售、废旧物资回收。该公司于2012年8月建成7000平方米钢结构车间一座,建成后因市场原因一直未投入生产。后将车间内部分隔成3间,其中1间于2018年5月出租用于汽车维修,1间出租经营宾馆床上用品清洗,1间于2019年6月自行从事收购破碎废塑料饮料瓶,该车间内建有压包机1台,塑料清洗破碎设施1套,没有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0年8月停产。目前,厂区东北、东南侧从事废旧纸箱、纸盒收购,厂区环境脏乱差。 | 部分属实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按照《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立即关停取缔宁夏恒鑫工贸有限公司废旧塑料收购破碎经营活动。对厂区环境卫生进行整治,确保环境卫生整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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