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环办厅函〔2019〕67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吴忠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部署,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信息,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知情权需要,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适用范围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
本指引所附《吴忠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公共服务等5方面25类公开事项,明确了公开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对象和方式,构成了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基本框架。
四、有关要求
一是以需求为导向,紧贴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全方位回应公众关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应公开尽公开”,增强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方便群众使用监督。
二是以政府官网为主要平台,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平台作用,搞好平台内容建设,发布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工作信息。
三是利用微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的优势,提高推送信息力度,做好多渠道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政务新媒体主动服务公众。
附件:吴忠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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