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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吴社保发〔2018〕 13号

 

市区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7]166号)文件精神,现对市本级20名1-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和42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生活费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从2018年1月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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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953-203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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