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案件类别 | 案值(万元) | 处罚结果 | 结案时间 | 备注 |
1 | 吴市监处字[2020]18号 | 李宗文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无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无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1.87333 | 一、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1、没收诺克斯7盒、地塞米松7瓶;2、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3、处以货值金额(按十万计)十五倍的罚款,计1500000元。 二、1、没收违法所得385元;2、处以4000元的罚款。 三、1、没收违法所得4874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69瓶、4盒,详见《没收物品清单》;3、处以50000元的罚款。 四、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86盒,详见《没收物品清单》;2、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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