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精神,落实区、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执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执法监督目标
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确保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避免行政违法或不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监管执法质量和水平。
二、行政执法监督原则
行政执法监督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三、行政执法监督范围
对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开展合法性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行政执法公示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和措施
(一)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各局法规与执法监督部门负责案源预先申报备案管理。各执法部门获取案源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连同案件来源材料,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并向法制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采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在实施处罚后24小时内到法制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二)准确把握取证规则。各局、各部门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违法事实,收集调取符合《证据规则》要求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以及分析过程说明等案件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各局、各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种类、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四)推行行政执法过程监督。各局、各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要及时将每天工作文字记录和音像动态记录交由科室专人存储。每季度向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复制报备行政执法声像资料。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五)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各局要、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质检、食药监总局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合理使用行政自由裁量基准,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现象。
(六)落实扣押、查封、罚没物资管理制度。各局行政执法部门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于当日或次日到罚没物资管理部门办理物资入库手续,填写《罚没物资出(入)库单》,经物资管理人员与办案人员签字后,将物资验收入库。依法退还当事人的,罚没物资承办人员要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凭《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或其他退还物资决定文书,向罚没物资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依法退还当事人。罚没物资毁损或灭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对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罚没物资的管理应接受纪检监察、财务和法制部门的监督。
(七)严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执法办案部门写出调查终结报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议,提出案件处罚意见,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核审。法制机构应当登记核审材料,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提出书面核审意见。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提请案审委进行集体审理,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员签字确认,存入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适用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
(八)完善案件限时办结制。各局、各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立案之日起90日(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各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违反法定程序,逾期结案的,法制机构不予案件审核。执法办案部门案件办结后,作出结案报告,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向财务、法制机构报备。
(九)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与管理。市局法规与执法监督科为行政执法文书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分局执法监督岗负责监督管理本局行政执法文书印制、保管、用印,使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对外执法文书由法制机构统一印制、保管、用印,健全执法文书领用、登记、核销、备案台账,详细记录执法文书领用、登记、编号、使用、核销情况。每季度对执法部门使用文书进行核销检查。各执法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领用、登记和管理本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按照《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编号规则》,建立行政执法文书编号台账,做到不缺号、不重号。执法文书丢失、损毁、作废的,要如实作出书面说明,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法规与执法监督科登记、核销。必要时须通过报纸作出声明。
(十)强化案件回访督查。各局纪检监察、法制机构每半年负责对执法人员当年办理案件过程中廉洁自律、依法办案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回访案件数应不低于当年所办案件总数的20%。案件回访情况将作为对部门、个人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依据。
(十一)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各局开展案卷评查工作要坚持以自我评查为主、监督检查为辅原则。从案件的执法及处罚主体、执法及监督抽检程序、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自由裁量、法律适用、处罚决定、期间送达、罚缴分离、结案执行、涉罪移送、许可主体、受理审查程序、许可法律依据、履行告知义务、许可决定、案卷装订归档等方面是否合法、规范进行全面评查。各局行政执法部门每半年开展1次自我评查,法制机构每年组织开展1次监督检查,评查结果将纳入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十二)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局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录入”原则,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平台、吴忠市人民政府信息平台、自治区工商、质监、食药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系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公示平台,公开行政执法结果。
(十三)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局要切实把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的重要抓手,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监督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各局要紧紧围绕市场监管工作重点,查找薄弱环节,持之以恒地抓好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市场监管执法权威,防止弹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和不作为、乱作为,避免执法风险。
(三)完善机制,防微杜渐。各局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部门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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