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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全面建立和推进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及生产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吴市监发〔2017〕91号

关于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全面建立和推进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及生产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追溯体系有效运行,确保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信息及时、准确、系统、有效,提升食品安全保障和信息化监管水平,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食品生产企业中全面建立和推进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122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生产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函2017224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中全面建立和推进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生产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

(一)明确企业自查重点内容

企业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质量负责人(受权人)的组织下,对企业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食品安全进行跟踪检查,达到稳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目的。自查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1、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有完整记录保存,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销售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2、自查生产过程的控制情况。企业要从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包括关键点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和运输、产品销售、不合格品召回以及生产环境条件控制等方面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所有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厂房、设备、设施、仪器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对主要原料供应商是否进行了现场核查;原辅料是否按照企业标准检验要求进行,全项目检验并合格;原辅料验收、储存、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产品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中间产品检验是否符合要求;每批产品是否按照企标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全项目检验并合格;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制度是否落实;产品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行为。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自查标签标识使用情况。产品标签、说明书、宣传品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有宣称疗效等广告用语;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一个批准文号用于多个产品、一个产品的批准名称加贴其他商标等情况。

4、自查信用管理情况。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产品抽检、风险监测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食品安全舆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自查,及早发现风险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5、自查改进措施落实情况。在回顾分析半年来生产、检验、管理等数据的基础上,是否对生产的持续性进行、质量改进趋势、消除缺陷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措施并落实。

(二)严格规范自查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自查制度和自查报告制度,在正常情况下,自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分别在3月份、6月份、9月份和12月份进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即时进行自查。企业应将自查自纠的相关资料建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要认真填写《食品生产日常自查要点表》(见附件12),分别于415日、715日、915日和115日之前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如发生严重影响产品质量情况时,应立即报告。

对风险等级高的食品生产企业,相应增加自查频次。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应认真落实自改,提交的自查报告内容应当真实,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期内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包括人员、生产环境、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变化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评价及工作意见和建议。对企业的自查记录及自查报告,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落实自查工作责任

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制度是强化食品生产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分局要将企业自查工作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强化责任落实,督促指导辖区企业开展自查,并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确定对该企业的重点检查内容和频次,针对性地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管。要制定落实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积极推进实施,确保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建立自查制度和自查报告制度。    

请各局将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制度落实情况总结及统计表(附件3)随同全年食品生产监管总结一并上报市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OA

二、深入推进生产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自宁夏生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运行以来,截止2017730日,全市274家食品生产企业签订应用追溯系统合同的104家,占食品生产企业总数38%,正式启动运行的87家,占签订合同总数83.6%,能完整录入追溯数据的共计40家,占正式启动运行的46%,红寺堡区、同心县、青铜峡市实际使用企业占比不足50%,盐池县实际使用企业数为0

(一)工作目标

201711月底, 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追溯体系要基本建成,食品生产企业都要建立并运行相关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要对原辅料采购使用、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销售等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我市地产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质量有保障,切实保障食品生产安全。

(二)工作要求

1、全面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完善和实施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产品销售、人员设备等内容和信息;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传输、汇总、保存、使用等过程的职责、权限和要求;规范记录生产批次、产品配方、原辅材料管理、生产加工、成品管理、销售管理、风险信息收集、产品召回等信息。

2、加强食品生产追溯体系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要对生产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规范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企业追溯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系统、有效,保障追溯体系有效运行。

3、强化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的运用及应用培训。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要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鼓励企业积极运用物联网、云平台、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覆盖全市、先进适用的生产食品追溯体系,促进地产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提升地产食品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是各局要指导、督促没有自行建立生产食品追溯信息系统的企业纳入《宁夏生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尽快开展宁夏生产食品追溯信息录入工作。二是各局要积极与宁夏生产食品企业质量追溯体系平台网络服务方(宁夏世纪信通信息安全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IBI育成中心3号楼电通物联网,电话:0951-51770715682724)联系,于1030前组织完成本辖区食品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及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应用培训,并督促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指导、监督生产企业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建立本企业质量追溯体系,纳入宁夏生产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监管。

市局将适时对各局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自查工作制度及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应用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企业进行通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年度食品安全考核重要内容。请各局于20171128日前将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追溯体系建设情况总结及推进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运用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送至市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OA 

附件:1、食品生产日常自查要点表

      2、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季)自查结果记录表

  3、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制度落实情况统计表

      4、推进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运用情况统计表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91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食品生产日常自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1.生产环境条件

1.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1.2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3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1.4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1.5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1.6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2.进货查验结果

 

*2.1

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

 

*2.2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2.3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3.生产过程控制

3.1

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

 

*3.2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3.3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3.4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3.5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3.6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3.7

未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3.8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

 

*3.9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3.10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3.11

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3.12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3.13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3.14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3.15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4.产品检验

4.1

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

 

4.2

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3

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4.4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4.5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5.贮存及交付控制

 

 

*5.1

原辅料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5.2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5.3

不合格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

 

5.4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5.5

仓库温湿度应符合要求。

 

5.6

生产的产品在许可范围内。

 

5.7

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5.8

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6.1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6.2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6.3

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6.4

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7.从业人员管理

7.1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

 

7.2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7.3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7.4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7.5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7.6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8.1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8.2

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8.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注:此表为一般性自查要求。在自查中,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运用GMPHACCPGB14881等标准开展自查工作。

 

 

 

 

 

 

附件2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季)自查结果记录表

编号: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检查日期

 

自查内容:

本次自查按照表开展,共检查了(    )项内容;其中:

重点项(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发现问题(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

一般项(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发现问题(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

整改情况:说明(可附页)

 

 

 

 

 

 

企业检查人员(签名):

 

 

                             

法人或负责人:

 

 

    日(章)

 

 

 

 

 

本自查结果表一式二份,一份报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或市场监管局,一份企业留存。


附件3

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制度落实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应落实

自查企业数

1月实际落实

自查企业数

4月实际落实

自查企业数

7月实际落实

自查企业数

9月实际落实

自查企业数

 

 

 

 

 

 

 

 

 

 

 

 

 

 

 

 

 

 

 

 

 

 

 

 

 

 

 

 

 

 

 

 

 

 

 

 

 

 

 

 

 

 

 


附件4

推进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运用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应纳入企业数

实际启动系统企业数

实际使用企业数

实际启动系统占比

实际使用企业占比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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