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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关于工伤认定的有关情况说明(热点回应)

近日,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为发生工伤认定争议热线投诉较多,我们邀请了吴忠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集中对工伤认定有关事宜集中予以答复。

吴忠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

所谓工伤就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因无法回避的客观风险而造成其人身损害的法律事件。因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简称“三工”)等因素则构成了认定工伤的基本要件。在对“三工”的通常理解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单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工作原因”(包括《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是指与用人单位各项工作事务和职工本职工作所衍生事务相关的原因。部分职工咨询,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安全生产制度所遭受的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自残等特殊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违章违规引发的伤害事故均应认定为工伤。

在现实工作中,劳动者因违章引发伤害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也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在处理这类事故时,存在着“劳动者因违章引发伤害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错误观点。只要劳动者受伤行为符合工伤范围的定义,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正确区分认定工伤与处理违纪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一方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受伤职工应让其尽早治疗,并尽快申报工伤,是其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为了严肃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制度,进行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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