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减税降费 > 相关政策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关于调整吴忠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吴忠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标准的通知

  

利通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国家税务总局吴忠市利通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吴忠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理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机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依照定价程序对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吴忠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居民:常住人口4.00/·,暂住人口2.00/·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驻吴单位的本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临时人员)2.00/·

(三)有床位的行业(床位、在职职工)宾馆、旅、招待所、医床位2.00/·床位在职职工2.00/·

(四)各类批发零售市场的摊位1.00/·摊位

(五)固定营业场所:

1.餐饮业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1.00/·平方米;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90/·平方米;100平方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0.80/·平方米;200平方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70/·平方米;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0.6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0.50/·平方米。

2.休闲娱乐业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0.80/·平方米;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70/·平方米;100平方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0.60/·平方米;200平方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50/·平方米;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0.4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0.30/·平方米。

3.其它营业网点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0.60/·平方米;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50/·平方米;100平方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0.40/·平方米;200平方米500平方米(500平方米)0.3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0.20/·平方米。

(六)交通运输车辆出租小客车3.00/·、大中长途客车8.00/·、货运车辆6.00/·

二、征收范围

利通区行政区域城市开发边界内

三、减免政策

按照《吴忠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予以减免。

四、执行时间

202621日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后续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对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吴忠市城市管理局

                                   2025122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党政机关表示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