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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宁财综发〔2023187)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我们制定了《吴忠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

《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

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直各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细化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说明,报财政备案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后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吴忠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吴忠市财政局

                            20238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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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953-203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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