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直属各事业单位,工(农)业园区,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经济发展面临的三重压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落实组合式、规模性退税减税降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2022年,全面落实好以下各项退税减税降费政策。
(一)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1.对小微企业存量留抵退税一次性全部返还,增量留抵退税足额退还。
2.对月销售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4.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按2.5%征收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按5%征收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通过实施以上政策,充分释放经济细胞活力,大力拓展创业就业空间,着力稳定经济底盘。
(二)落实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制造业”“科学技术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六个行业的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
2.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对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税费予以延缓缴纳。
通过实施以上政策,积极稳固制造业的经济支撑作用,培育经济高质量发展增长极,不断夯实经济运行基本盘。
(三)落实科技和创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企业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对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通过实施以上政策,积极转变企业发展模式和产业布局,增加经济含金量,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落实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022年增值税。对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租赁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商务辅助等现代服务业和邮政电信业纳税人,按可抵扣进税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2.对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等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通过实施以上政策,有效对冲疫情对服务业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服务业的经济润滑剂作用。
(五)落实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
1.对从事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
2.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对首次认定有效期满后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减半”,对新办鼓励类企业,实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免三减半”。
3.对新设立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免”。
通过实施以上政策,增强企业区位竞争优势,提高企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尊崇度,引导企业积极主动融入九个重点产业和先行区建设。
(六)落实社保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1.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全区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
2.全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由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进行核定。
3.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4.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涉及灵活就业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项目。
通过实施以上政策,着力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政策获得感。
以上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执行期限等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政策清单附后)。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落实政策工作合力。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增强深入推进减税降费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落细。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工作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衔接,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推进降费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平台,融合线上线下资源,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宣传活动,增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深入企业走访调研、问需求、征建议、解难题,确保政策精准实施、应减尽减、应享尽享。
(三)明确时间节点,分类分步推进留抵税额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分批分次、稳妥推进,做到方向明、任务清、分工细、责任实。统筹实施好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全额退还(微型企业4月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6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增量留抵税额4月1日起按月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7月1日起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10月1日起全额退还。紧盯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四个关键节点,引导纳税人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办理留抵退税,有序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确保年底前圆满完成留抵退税各项任务目标。
附件: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吴忠市财政局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吴忠市税务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
12.《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1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1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1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2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2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九大重点产业加快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暂行)>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1〕4号)
2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发〔2022〕1号)
2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2〕1号)
27.《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
28.《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动土地权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宁财税发〔2021〕544号)
29.《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
30.《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宁地税发〔2013〕52号)
3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42号)
3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
3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3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22号)
35.《财政部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3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号)
37.《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3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76号)
39.《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2021年第9号)
40.《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区免征涉及灵活就业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工作的通知》(宁财综发〔2020〕505号)
4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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