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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7﹞31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总基调、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清理和修订。新修订的“目录”由19项缩减为13项(其中,含8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中,有3项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1项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国家或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取消2项收费并废止相关文件。

(一)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房屋转让手续费(宁价费发[2002]50号、宁价费发[2011]16号)。

(二)我区不再开展学历证书鉴定业务,取消学历证书鉴定收费(宁价费发[2007]231号)。

二、结合市场竞争状况,放开4项服务价格(其中,1项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3项为涉企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通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减轻企业负担。

(一)矿业权评估服务收费(宁价综发〔2012〕15号);

(二)雷击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宁价费发〔2014〕49号);

(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宁价费发〔2012〕61号);

(四)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费(宁价费发〔2014〕69号)。

三、凡列入“目录”保留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未列入“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或由供求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法核定收费项目,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做好本地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加快完善省、市、县三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经营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二)建立评估制度。对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时评估相关收费政策的合理性、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根据后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完善制度建设,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持。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价费发〔2016〕3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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