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创新收费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收费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定,经研究,现就取消核发《服务价格登记备案证》,加强服务价格事中事后监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核发服务价格登记备案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再核发服务价格登记备案证,不再开展服务价格登记备案证换发工作。
二、强化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2号)要求,将本级政府定价的价格目录清单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创新公示方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规范服务价格收费行为。各服务价格收费单位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文件依据等内容。对于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建立和实行服务价格情况报送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服务收费单位名单,建立服务收费单位收支情况年度报送制度。各服务收费单位每年一季度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支情况。(见附件)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行服务价格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宁价费发〔201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年度服务收费情况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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