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各天然气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每立方米1.51元降为1.41元(含增值税)。按照下调后的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结合国家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对终端销售环节的影响,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11元。
一、下调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一)工商业用气等其他用气价格。在原2.06元/ 立方米下调至1.95元/立方米。
(二)车用天然气价格。批发价格在原1.97元/立方米下调至1.86元/立方米;零售价格在原2.88元/立方米下调至2.77元/立方米。零售价格可上下浮动5%。
(三)集中供暖价格。在原1.91元/立方米下调至1.80元/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
本次价格调整执行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
三、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确保调价政策顺利实施,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用户的用气成本。
吴忠市物价局
2017年9月12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