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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吴价发[2017]15号

 吴忠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6号),推进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改革,规范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市供水基本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    

    一级水价(用水量14立方米/.月以内,含14立方米):从1.55/立方米调整至2.15元/立方米;

二级水价(用水量14立方米/.月以上至18立方米/.月,含18立方米):2.35/立方米调整至4.30/立方米

三级水价(用水量18立方米/.月以上):从3.15/立方米调整至6.45元/立方米。

本次调价采取一次定价,分“三步”逐年实施到位。

1、第一步调价:201711月1日起至20171231日执行标准

一级水价(用水量14立方米/.月以内,含14立方米):从1.55/立方米调整至1.70/立方米;

二级水价(用水量14立方米/.月以上至18立方米/.月,含18立方米):2.35/立方米调整至3.40/立方米;

三级水价(用水量18立方米/.月以上):从3.15/立方米调整至5.10/立方米。

    2、第二步调价:201811日起至20181231日执行标准

一级水价(用水量14立方米/.月以内,含14立方米):从1.70/立方米调整至1.90元/立方米;

二级水价(用水量14立方米/.月以上至18立方米/.月,含18立方米):3.40/立方米调整至3.80/立方米;

三级水价(用水量18立方米/.月以上):从5.10/立方米调整至5.70/立方米。

3、第三步调价:201911日起执行标准

    一级水价(用水量14立方米/.月以内,含14立方米):从1.90元/立方米调整至2.15元/立方米;

    二级水价(用水量14立方米/.月以上至18立方米/.月,含18立方米):3.80/立方米调整至4.30/立方米;

    三级水价(用水量18立方米/.月以上):从5.70/立方米调整至6.4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综合单价从2.44元/立方米调整至3.2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超出定额部分的用水价格以下加价标准缴纳超定额水费:10%以下加价1倍缴纳;超11%以上至20%加价2倍缴纳;超21%以上至30%加价3倍缴纳;超31%以上至40%加价4倍缴纳;超41%以上加价5倍缴纳。

    (三)特种行业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从现行7.14元/立方米调整至12.00元/立方米;超出定额部分的用水价格按24.00元/立方米缴纳。

    (四)建筑施工用水

建筑施工用水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厅《关于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生活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宁水发[2008]19号)文件中房屋建筑业用水定额,按照建筑面积执行4.80/平方米的标准

 二、市区污水处理费执行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的要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95/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1.40/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2.00/立方米。

    三、对特困户和低保户等用水价格实行优惠政策。

特困户和低保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用水量在14立方米/月.户以下(含14立方米)执行现有价格,即1.55元/立方米;用水量在14立方米/月.户以上,按调整后水价执行。

    、其他规定及要求

(一)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定额以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厅《关于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生活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宁水发[2008]19号)文件为依据,按该单位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核定,新用户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用水量计算。

(二)如有两类或多类的共表混用的用水户,且不愿分表计量的,按价高类别计量收费。

(三)市区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及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

(四)住宅小区绿化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其它减免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污水处理费应其水费收入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六)市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的监督,收费单位要健全征收机制,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及时征收、合理使用,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改善市区环境质量。

五、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吴忠市物价局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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