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要求,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2〕63号)现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为现行标准(截至2021年12月22日),在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新的收费标准政策前,相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相关收费部门应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提高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本通知公布收费标准目录后,我委将依据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向社会发布,接受监督。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吴忠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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