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 | 公安部门 | ||||||
1 | 证照费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 | |||||
①号牌(含临时)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号牌工本费中已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
③号牌架 | 车主资源安装号牌专用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 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其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机动车行驶证每本10元,登记证每本10元,驾驶证每本10元。 | 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后的 收费标准。 |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每本10元。 | 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后的 收费标准。 | |||
二 | 国土资源部门 | ||||||
2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 经专家论证土地复垦方案中的复垦费用满足复垦要求,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 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
3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 | 出让价款的20% |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 工本费10元。 | |||
5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6-6元,不占用每平方米4-10元。 | |||
三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6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 | 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 |||
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 | 一、收费标准: (一)沥青(砼)路面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40-0.50元, 挖掘每平方米100-180元; (二)碎石路面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10-0.20元,挖掘每平方米30-50元;(三)砼、砖人行道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50-1.00元,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20-0.30元,挖掘每平方米50-80元; (四)土人行道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40-0.80元,费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05-0.10元,挖掘每平方米5-10元; (五)道牙挖掘每米20-30元。 二、银川市新增城市道路修复收费项目及标准: 1、花岗岩石材路面修复费每平方米500元; 2、石材、青石板路面修复费每平方米380元; 3、嵌锁型道砖路面修复费每平方米280元; 4、舒布洛克砖路面修复费每平方米230元; 5、花岗岩道牙修复费每平方米300元; 6、顶管管径300(含)以下每米400元,顶管管径300以上每米600元; 7、沥青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360元; 8、水泥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320元; 9、彩色方砖人行道每平方米230元; 10、素方砖人行道每平方米180元; 11、土人行道每平方米80元; 12、道牙每平方米80元。 | |||
四 | 交通部门 | ||||||
8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 | 一、高速公路(按车型):一型货车(2吨以下)、一型客车(7座以下)0.3元/车公里,二型货车(2-5吨含)、二型客车(8-19座)0.50元/车公里,三型货车(5-10吨含)、三型客车(20-39座)0.70元/车公里,四货(10——15吨含,20英尺集装箱)、四型客车(40座以上)0.85元/车公里,五货(15吨以上,40英尺集装箱)1.00元/车公里。 二、高速公路(计重):车辆基本费率为0.060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0.060元/吨公里计费;20吨-40吨(含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按0.060元/吨公里计费,20吨以上的部分,按0.06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0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的部分,按0.060元/吨公里计费,20-40吨的部分,按0.06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0元/吨公里计费,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30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计费不足10元市,按10元计费。 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载货类机动车计重收费标准:1、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2、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30-100%(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集中收取车辆通行费。3、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 1、国家安全局“特别通行证”免交 车辆通行费; 2、邮政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 梁、隧道时,免缴通行费; 3、宁夏大型运输和二A级以上物流 公司过次优惠30%,先征后返; 4、对通过我区高速公路ETC车道使用 非现金式缴费的车辆给予5%的车辆通 行费优惠; 5、自治区重点工业企业生产运输车辆 通行普通公路过次减半收费。 | ||
9 |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1〕1536号,财综〔2007〕60号 |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 执行。 | ||
五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
10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不再按2G、3G单独制定收费标准,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进行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具体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由1700万元/兆赫/年降为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由1500万元/兆赫/降为140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由1200万元/兆赫/年降为800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由170万元/兆赫/年降为16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由150万元/兆赫/年降为14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由120万元/兆赫/年降为80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由17万元/兆赫/年降为16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由15万元/兆赫/年降为14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由12万元/兆赫/年降为8万元/兆赫/年。 |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
11 |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一、固定电话网码号 1、局号:600元/年.局号.本地网; 2、短号码(3位号):210万元/年.号; 3、短号码(4位号):60万元/年.号; 4、短号码(5位号,跨省使用):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2.4万元/年.号; 5、短号码(6位号,跨省使用):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0.24万元/年.号;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 网号,600万元/年.号 三、注释 1、移动通信网占用的码号资源按照实际占用的进行收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给专用电信网的码号资源按照6元/年.百层号.本地网收取; 2、西部地区的用户号码资源占用费减半收取(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 3、公益性短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包括110、119、120、122、123xx(“xx”从00-99); 4、信令点编码和数据通信网码号资源暂不收费; 5、400、600、700、800等智能网业务号码暂不收费; 6、114、117、121、106x(“x”从0-9)、长途国王号的码号资源暂不收费; 7、非固定电话网短号码资源占用费按照固定电话网短号码资源收费标准收取。 8、党政机关专用网,国际、军事、战备专用网,公安、安全、武警部门专用网等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 |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
六 | 水利部门 | ||||||
12 | 水资源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 | 一、城镇公共供水: (一)地表水(含水库、湖泊取水):生活用水0.15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水0.2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1.00元/立方米。(二)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生活用水0.20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水0.50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3.00元/立方米。 二、自备水源: (一)地表水(含水库、湖泊取水):生活用水0.20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水0.40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1.50元/立方米。(二)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生活用水0.50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水1.20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3.00元/立方米。 三、火力发电用水:地表水0.003元/千瓦时。 四、煤炭开采取(排)水:取水以实际取水量按相应工商业用水标准计征;疏干排水按0.20元/立方米计征,由企业回收利用的免征水资源费。 五、石油开采用水:以实际取水量按自备水源地下水工商业用水标准计征,含油污水由企业回收利用的免征水资源费。凿井过程耗用地下水,有计量设施的以实际耗用水量按自备水源地下水工商业用水标准一次性征收水资源费,无计量设施的按井深1米耗水1立方米核定。 六、经营性水景观、水域旅游补水:按实际新鲜水补水量计征,取用地表水按0.01元/立方米计征;取用地下水按地下水工商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 七、地源热泵用水:回灌部分按0.10元/立方米计征,未回灌部分按自备水源地下水分类标准计征。 八、城市建设施工降水排水:以实际排水量按0.50元/立方米计征。 九、农业生产限额外用水:以实际超计划(或超定额)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地表水超限额部分按0.002元/立方米计征,地下水超限额部分按0.005元/立方米计征。 | |||
13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 征,东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2 元(不足1 平方米的按1 平方 米计,下同)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4 元,中部地区由每平方米 不超过2.2 元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 元,西部地区由每平方米 不超过2.5 元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7 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 计征范围之内。 4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 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 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 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 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 平方米计算; 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 平方米计 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由不超过2 元降为不超过1.4 元。各地在 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 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 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 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5-2 元计 征(不足1 立方米的按1 立方米计,下同)降为按照每立方米 0.3-1.4 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 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每 立方米0.5-2 元计征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3-1.4 元计征。对缴纳义 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 2015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暂缓 征收。 | ||
七 | 农业部门 | ||||||
14 | 农药实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1)田间试验费 | 每小区60—200元。 | ||||||
(2)残留试验费 | 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实验期15000—17500元。 | ||||||
(3)药效试验费 | 每个试验点750—900元。 | ||||||
15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价费字〔1992〕452号。 | |||
16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 | 全区草原划分为温性草甸草原、温性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和温性 荒漠五类,具体收费标准为: 征占用温性草甸草原(六盘山、小黄峁山、瓦亭梁山、月亮山、南华山),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2600元/亩;温性草原,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2200元/亩;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800元/亩;温性荒漠,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400元/亩。草原植被恢复费按征占用草原面积亩数征收。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 |||
八 | 人防部门 | ||||||
17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 | 1.住宅、政府投资或社会兴建的非营业性公用、公益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 2.各类商用、营业类用房以及10层以上非营业性民用建筑(不含住宅),按总建筑面积第平方米30元收取;10层以上营业性民用建筑(不含住宅),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收取; 3.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投资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性住宅(安居工程);新建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儿童福利院、养老院、非营利性医院医疗用房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 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 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 税[2014]77号) | ||
九 | 法院 | ||||||
18 | 诉讼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 一、对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名师案件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 诉讼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 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 (二)知识产权名师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蔡赞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二、其他诉讼费收费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481号令)规定执行。 | |||
十 | 工商部门 | ||||||
19 | 商标注册收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 | ||||
(1)受理商标注册费 | 5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没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 50元)。 | 降低收费标准50%后的收费标准, 自2017年3月15日起执行。 | |||||
(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含刊登遗失声明费用) | 500元(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 同上。 | |||||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 500元。 | 同上。 | |||||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 1000元。 | 同上。 | |||||
(5)受理商标注册延迟费 | 250元。 | 同上。 | |||||
(6)受理商标评审费 | 750元。 | 同上。 | |||||
(7)变更费 | 250元。 | 同上。 | |||||
(8)出具商标证明费 | 50元。 | 同上。 | |||||
(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 1500元。 | 同上。 | |||||
(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 1500元。 | 同上。 | |||||
(11)商标异议费 | 500元。 | 同上。 | |||||
(12)撤销商标费 | 500元。 | 同上。 | |||||
(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 150元。 | 同上。 | |||||
十一 | 质检部门 | ||||||
20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 | 详见宁价费发〔2009〕12号。 | |||
十二 | 环境保护部门 | ||||||
21 | 排污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1)污水:每污染当量1.4元; (2)废气:每污染当量1.2元: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冶炼渣每吨25,粉煤灰每吨30元,炉渣每吨25元,煤矸石每吨5元,尾矿每吨15元,其他渣每吨25元; (4)噪音:超标分贝数1:350元、超标2:440元、超标3:550元、超标4:700元、超标5:880元、超标6:1100元、超标7:1400元、超标8:1760元、超标9:2200元、超标10:2800元、超标11:3520元、超标1::4400元、超标13:5600元、超标14:7040元、超标15:8800元、超标16及以上11200元 (单位:元) | ||||
十三 | 民航部门 | ||||||
22 | 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1]3214号。 | ||||
23 | 适航审查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1]3214号。 | |||
十四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24 | 药品注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
(1)新药注册费 | 详见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
(2)仿制药注册费 | 详见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
(3)补充申请注册费 | 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常规项每次2200元;需技术评审的每次10500元。 | 宁价费发[2016]45号制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2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 |||||
(4)再注册费 | 五年一次,每次9900元。 | 宁价费发[2016]45号制定的收费标 准,试行期2年,自2017年1月1日起 执行。 | |||||
(5)加急费 | 详见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
25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
(1)首次注册费 | 第二类,首次注册费,每次31300元。 | 宁价费发[2016]45号制定的收费标 准,试行期2年,自2017年1月1日起 执行。 | |||||
(2)变更注册费 | 第二类,变更注册费,每次13100元。 | 宁价费发[2016]45号制定的收费标 准,试行期2年,自2017年1月1日起 执行。 | |||||
(3)延续注册费 | 第二类,变更注册费,每次13000元。 | 宁价费发[2016]45号制定的收费标 准,试行期2年,自2017年1月1日起 执行。 | |||||
(4)临床试验申请费 | 详见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
(5)加急费 | 详见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
十五 | 知识产权部门 | ||||||
26 | 专利收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
(1)专利收费(国内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6〕78号 | ||||||
①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 一、申请费: (一)发明专利 9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 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 二、申请附加费: (一)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加收150元; (二)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50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100元。 三、公告、公布印刷费: 50元。 四、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 | ||||||
②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 一、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500元。 二、复审费: (一)发明专利 1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 3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 300元。 | ||||||
③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年费滞纳金 | 一、专利登记费: (一)发明专利 2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 15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 150元。 二、公告印刷费: 50元。 三、年费: (一)发明专利: 1—3年(每年)900元;4—6年(每年)1200元;7—9年(每年)2000元;10—12年(每年)4000元;13—15年(每年)6000元;16—20年(每年)8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3年(每年)600元;4—5年(每年)900元;6—8年(每年)1200元;9—10年(每年)2000元。 四、年费滞纳金: 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 | ||||||
④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 一、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元。 二、延长期限请求费: (一)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元; (二)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元 | ||||||
⑤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 一、著录事项变更费: (一)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元; (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元。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一)实用新型专利 2400元; (二)外观设立专利 2400元。 三、无效宣告请求费: (一)发明专利权 3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元。 | ||||||
⑥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 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30元 | ||||||
(2)PCT专利申请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 | ||||||
①申请国际阶段收取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文件费、初步审查费、单一性异议费、副本复制费、后提交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滞纳金 | PCT 专利申请收费标准 一、PCT 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 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国 际申请费、手续费),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参照《专利合作条 约实施细则》执行,实际收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国际申请 日所在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传送费500 2.检索费2100 附加检索费2100 3.优先权文件费150 4.初步审查费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1500 5.单一性异议费200 6.副本复制费(每页) 2 7.后提交费200 8.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 9.滞纳金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最低不少于传送费, 最高不超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中国际申请费的50%。 | ||||||
②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收取的宽限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优先权恢复费 | 二、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宽限费1000 (二)译文改正费 初审阶段300 实审阶段1200 (三)单一性恢复费900 (四)优先权恢复费1000 注: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PCT 申请在进 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减缴50%的实质审查费。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 步报告的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免缴实质审查费。 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 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 查请求时,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 执行。 | ||||||
(3)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 |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时,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 |||||
27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降低后的收费 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
(1)布图设计登记费 | 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1000元。 | 同上。 | |||||
(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 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 1000元。 | 同上。 | |||||
(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 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著录事项变更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50元。 | 同上。 | |||||
(4)延长期限请求费 | 在受理延长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补正期限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延长期限请求费 每件每次150元。 | 同上。 | |||||
(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 在受理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每件500元。 | 同上。 | |||||
(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 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150元。 | 同上。 | |||||
(7)报酬裁决费 | 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150元。 | 同上。 | |||||
十六 | 银监会 | ||||||
28 | 银行业监管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财税〔2015〕21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7〕52号 | 免征。 |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
十七 | 证监会 | ||||||
29 |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2016〕14号 |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 一、机构监管费 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 纪公司收取机构监管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 本金的0.5‰收取,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 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不超过5 万元。 二、业务监管费 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年交 易额的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 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年 交易额的0.001‰收取。 上述规定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执行。 | 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 ||
十八 | 保监会 | ||||||
30 | 保险业监管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财税〔2015〕22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7〕52号 | 免征。 |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 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
十九 | 海洋部门 | ||||||
31 |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发改价格〔2008〕1927号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
32 | 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财综〔2003〕2号, 发展改革委(四部委)令第31号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
二十 | 仲裁部门 | ||||||
33 | 仲裁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 | 一、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依据争议金额,按下列比例交纳:(以人民币计算)(一)1000元以下的部分,交纳40-100(二)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三)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四)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五)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六)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七)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收费主体为银川市仲裁委、石嘴山市仲裁委。 二、案件处理费: 仲裁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暂按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国家有规定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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