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宁价综发〔2010〕25号)文件规定:“出租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定价权限市、县人民政府。”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对吴忠市区出租车运价成本进行了监审,并于6月27日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了“吴忠市区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对吴忠市区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全面论证,广泛听取了出租汽车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29日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区出租汽车运价调整通知如下:
一、出租车基价里程3公里不变,将起步价由4元,调整到5元,同时停止临时措施(吴价发[2012]9号)的每乘次加收1元燃料附加费。
二、3公里以上基本单价由1.2元/公里,调整为按排气量1.6升(不包括1.6升)以下为1.2元/公里,1.6升(包括1.6升)以上为1.4元/公里。
三、等侯费实行自动计时,免费等候时间由10分钟调整为5分钟,超过5分钟后,每等候2分钟加收0.5车公里租价,在同一租用过程中,行驶里程和等候时间累加计算。
四、单程超过10公里(不含10公里),按车公里运价加收50%的空驶费。
五、晚上23:00时至次日凌晨6:00时起步价加收1.0元。
六、调整后的出租汽车运价标准从2012年7月16日零时起执行。
七、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后,吴忠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要与技术监督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中的(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规程检测并调好计价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码标价,让乘客明明白白消费。
吴忠市物价局
2012年7月4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