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吴忠市各天然气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我区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19〕2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情况,现将调整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气和工商业用户用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水平基础上,各类各档气价每立方米降低0.01元,即居民用气第一档气价1.80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2.13元/立方米,第三档气价2.62元/立方米,居民阶梯气价各档气量不变,仍执行宁价商发〔2015〕75号文件规定;工商业用气价格1.94元/立方米。
(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各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销售价格,实
行明码标价。
(三)低保户用气价格仍执行1.63元/立方米。低保户壁挂炉用户每户每月28立方米以内(含28立方米,包括生活用气和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生活用气价格执行1.63元/立方米,28立方米以上(不含28立方米)用气价格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第一档用气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
(四)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养老机构等生活用气价格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第一档用气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
二、相关要求
(一)各天然气公司要在收费大厅公示天然气销售价格,要标明所销售天然气的品名、计量单位、销售价格等。同时,要保证天然气的供应,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二)各天然气公司要及时调整售气系统,严格执行价格调整时间、气价标准、气价分类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切实将增值税率改革的红利让利于天然气用户。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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