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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信息表

18-1户口登记信息表 

事项名称 

户口登记 

事项编码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类型 

承诺件 

委托授权类型 

审批决定权 

办理主体 

吴忠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申请主体 

单位 

申请条件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承接的户口变更、更正事项,审批决定工作由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 

数量限制 

     

法律依据 

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百零八条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按本规定更正出生日期。 

(1)未满18周岁的,持《出生证》、《接种卡》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更改户口主要项目申请表》后逐级报批。如发现《出生证》、《接种卡》是补办的,须同时提供住院生产或接种记录复印材料,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2)已满18周岁的,如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予以办理;只能提供其它证明材料的,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按实后,填写《更改户口主要项目申请表》逐级报批。(3)对于已有社会经历的人变更年龄的,确应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的,经过核实后,予以变更。对于不能提供充足的变更理由,时间跨度大的,原则上不予变更。(4)已办理过跨市迁移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更改。另在对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及相关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后,报经上级户口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更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申报材料 

1、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人员(干部除外)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及第一次参加工作的《履历表》(复印件); 

5、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 

服务表格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特殊环节 

检测和专家评审 

依据: 

年审或年检 

     

事项公示 

   

办理地点 

  吴忠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联系电话 

   0953-2126510 

监督电话 

  0953-2126510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服务电话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在线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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