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近补办身份证和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范围
(一)就近补办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范围是:具有宁夏户籍,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居住、上学等,且已办理过身份证的群众,因原身份证丢失或损坏急需身份证的,可在就近的公安机关指定的办证点申请补办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首次申办身份证或身份证过期需要换证的群众,仍由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不在就近办理范围。
(三)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在本部门办理本地群众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可向公安厅申请设若干个派出所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
二、设备配置和人口系统改造
(一)补办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所需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塑封机等),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购置,并作为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严格管理。指纹采集仪、指纹核验设备使用现有的。
(二)为便于受理就近补办身份证的制证信息打包上传、发放、数量统计及公安厅制证中心身份证的制发(邮寄)、工本费核算,由公安厅治安总队对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同时开辟各市县区办理跨县区就近补办身份证的制证信息打包上传、制发证专用通道,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增加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功能。
三、办证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办证程序
1、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可在受证点申请,受理点工作人员查验有效证件后,通过全区人口信息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由申请人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在办证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提取照片和采集指纹信息,并对申领人与人口信息库中原有办证照片进行人工比对。
3、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受理信息,打包上传至制证中心。
4、受理窗口负责发放证件,并核对指纹信息。
5、办理临时身份证的窗口依托人口信息系统受理临时证,信息从人口信息系统提取。
(二)注意事项
1、目前就近办证工作仅开通证件“丢失补领、损坏换领”业务,各受理窗口不得擅自进行其他申领原因的操作。
2、就近补办居民身份证工作需进行现场采指纹信息的操作,需参考人口信息库核对户籍信息、图像信息,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对核对信息后不能确认真实性的群众,可进行现场解释并明确回户籍地派出所进行办理。在实际工作中,证件受理地办证点要加强与户籍地派出所的联系沟通。
3、就近办证窗口打印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受理窗口进行档案保存。
4、对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等不适合跨所办证的群众,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申请信息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