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精神,确保我区跨省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在先行银川市开展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区全面推行全国异地办理身份证业务工作。为使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居住地受理、原籍审核签发、居住地制证”的原则, 开通全国所有省份的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其工作流程是通过公安部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建立制证信息异地受理、采集,原籍审核签发、交换和异地证件制作、发放等工作机制。
二、受理点单位
结合我区流动人口居住数量、分布等实际情况,各市县区各设置一个受理点。根据工作进展和群众办证需要,视情逐步增加受理点,扩大办证范围。
三、受理范围
(一)受理适用对象。在我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各省户籍人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各县区设置的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1.已领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居住证》(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待《宁夏居住证管理》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2.已在中卫市、固原市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并居住半年以上(居住地派出所开据的居住半年以上登记证明)(待《宁夏居住证管理》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3.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的;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4.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5.因受技术条件制约等原因,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异地受理的业务范围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业务。
(四)异地受理需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本人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
四、工作流程
1.异地受理:符合条件的全国各省份户籍人员本人可向居住地市县区设置的受理点提出居民身份证异地换领、补领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受理公安机关通过登录公安部的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平台,现场录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号核对申请人身份信息,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和指纹信息,核验基本信息一致后,向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上传审核信息,并填写申请人联系电话、实际居住地址等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并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
2.审核签发:
(1)我区受理的异地身份证。由申请补办居民身份证群众原户籍地户政部门审核签发我区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制证信息,审核通过后,传输给宁夏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
(2)外省受理的我区居民的身份证。由各市、县(区)治安户政部门派专人负责审核签发本地区在外省申请补办人的制证信息审核,务必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
3.证件制作发放:制作完成的证件自信息受理后20日内发送至受理地。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委托人代领的,应告知要求申请人30日内到受理地派出所核验证件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群众切实利益,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公安部、区厅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公安部和区厅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保障,认真组织实施。
(二)强化措施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任务,硬化措施、落实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要规范户籍窗口设置,优化人员配备和设备布局;二要严格身份信息核验,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异地受理的范围和条件,仔细核验申请人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身份信息是否一致,坚决防止骗领、冒领居民身份证等问题的发生;三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各地在办理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反映问题,对系统运行、群众反响、遇到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汇总上报,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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