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涛、唐平等43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经查实,你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存在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注册企业、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等情形,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收回住房、解除合同、取消资格、清缴租金的决定。
由于通过直接送达等法定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现依法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拟作出的决定有异议,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地址: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八楼;联系电话:0953-2039991)。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该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正式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事先告知书》受送达人名单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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